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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知性改进论-第4部分

小说: 知性改进论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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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过深长的思索,使我确切见到,如果我彻底下决心,放弃迷乱人心的财富、荣誉、肉体快乐这三种东西,则我所放弃的必定是真正的恶,而我所获得的必定是真正的善。我深知,我实在到了生死存亡的关头,我不能不强迫我自己用全力去寻求药方,尽管这药方是如何不确定;就好象一个病人与重病挣扎,明知道如果不能求得救药,必定不免于一死,因而不能不用全副力量去寻求救药一样,尽管这药方是如何不可靠,因为他的全部希望只在于此。但是世俗一般人所追逐的名利肉欲等,不惟不足以救济人和保持生命,且反而有害;凡占有它们的人——如果可以叫做“占有”的话——很少有幸免于沉沦的,①而为它们所占有的人则绝不能逃避毁灭。
①此点将作更详细的证明。
(八)世界上因拥有财富而遭受祸害以至丧生的人,或因积聚财产,愚而不能自拔,置身虎口,甚至身殉其愚的人,例子是很多的。世界上忍受最难堪的痛苦以图追逐浮名而保全声誉的人,例子也并不较少。至于因过于放纵肉欲而自速死亡的人更是不可胜数。
(九)由此可见,所有这些恶的产生,都是由于一切快乐或痛苦全都系于我们所贪爱的事物的性质上。因为凡是不为人所贪爱的东西,就不会引起争夺:这种东西消灭了,不会引起悲伤,这种东西为人占有了,不会引起嫉妒、恐惧、怨恨,简言之,不会引起心灵的烦扰。所有这些心灵的烦扰都起于贪爱前面所说过的那种变幻无常的东西。
(一○)但是爱好永恒无限的东西,却可以培养我们的心灵,使得它经常欢欣愉快,不会受到苦恼的侵袭,因此,它最值得我们用全力去追求,去探寻。但是必须注意我上面所用“我如果彻底下决心”等字,并不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即使我所要追求的东西已经明白呈现在我的心灵上,我仍然还不能立刻就把一切贪婪、肉欲、和虚荣扫除净尽。
(一一)但是有一层我却体验到了,就是,当我的心灵在默念上述的道理时,它就不为那些欲念所占据,而从事于认真考虑新生活的目标。这种体验给我很大的安慰,因为我确实见到这些病痛并不是绝对不可医治的。虽说这种私欲消散、心安理得的境界,起初是很稀少而短促的;但是我愈益明确见到真正的善所在,这种境界显现在我心中,也就愈加经常、愈加持久。特别是当我确切认识到,如果把追求财富、荣誉、肉体享乐当作自身目的,而不把它们当作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实在有百害而无一利时,则我的心灵便愈觉沉静不为所动。但是,反之,如果只认对于财富、荣誉及快乐的追求为手段而非目的,即它们就会受到一定的节制,这不但没有什么妨害,而且对于我们所以要把它们作为手段去追求的那个目的的实现,也有很大的帮助。这一点我得便将加以适当的说明。
(一二)现在简略解释一下我所谓“真善”(verumbonum)的意义和“至善”(summumbonum)的性质。为了正确理解这一点,首先必须注意,所谓善与恶的概念只具有相对的意义;所以同一事物,在不同的观点之下,可以叫做善,亦可以叫做恶,同样,可以叫做完善,也可以叫做不完善。因为没有东西,就其本性看来,可以称为完善或不完善,特别是当我们知道万物的生成变化皆遵循自然永恒的秩序及固定的法则的时候。
(一三)但是人既然薄弱无力,不能在思想中把握这种法则,只能设想一个远较自己坚强的人性,而又见到自己并没有不能达到这种人性或品格的道理,于是便从事于工具的寻求以引导他达到这种完善境界,而认为凡是足以帮助他达到这种完善的工具为真善。但至善乃是这样一种东西,人一经获得之后,凡是具有这种品格的其他个人也都可以同样分享。至于这种品格是什么性质,我将于适当地方指出,简单说来,它是人的心灵与整个自然相一致的知识。①
①关于这点别处我另有详细解释。
(一四)因此这就是我所努力追求的目的:自己达到这种品格,并且尽力使很多人都能同我一起达到这种品格,换言之,这也是我的一种快乐,即尽力帮助别人,使他们具有与我相同的知识,并且使他们的认识和愿望与我的认识和愿望完全一致。为了达到这种目的,①我们必须充分了解自然,以便足够使我们达到上述品格,并且还有必要组成这样一种社会,以便利于促尽可能多的人尽可能容易而且确定地达到这种品格。
①这里我着重在列举足以达到吾人目的的必要科学的名称,而不着重排列各科学的次序。
(一五)此外,我们还必须致力于道德哲学与儿童教育学的研究。再者,健康既然对于达到我们的目的不是一个不重要的手段,所以不可不充分讲求医学。又凭借技术可以使得许多繁难的工作变成简易,并且可以节省生活中不少的时间和劳力,因此机械学也不可忽视。
(一六)但我们首先必须尽力寻求一种方法来医治知性,并且尽可能于开始时纯化知性,以便知性可以成功地、无误地、并尽可能完善地认识事物。由此人人都可以见到,我志在使一切科学皆集中于一个最终目的。②这就是要达到我们上文所说过的人的最高的完善境界。因此,各门科学中凡是不能促进我们目的实现的东西,我们将一概斥为无用;换言之,我们的一切行为与思想都必须集中于实现这唯一目的。
②一切科学所应该企求的目的只有一个。
(一七)但是当我们正在努力达到我们的目的,并指导知性使趋向正确途径的时候,我们必须生活下去,所以我们首先必须规定一些被认为很好的生活规则如下:
一、言语必须使众人可以了解。一切不妨害于达到我们的目标的事情,都必须尽力去做。因为我们如果能充分照顾到众人的理解力量,也可以获益不浅。这样就可以使得众人欣然接受真理了。
二、享受快乐必须以能保持健康为限度。
三、最后,对于金钱或任何其他物品的获得,必须以维持生命与健康为限度。对那些不违反我们目标的一般习俗,都可以遵从。

二 论知识的种类

(一八)生活规则既然已经规定了,现在可以进而从事于首要的、改进知性的工作,使知性能够在足以帮助我们达到我们的目的的方式下去认识事物。为了知性的改进,自然的秩序要求我在这里列举出认识的各种方式(modipereipiendi),这些方式我一直用来确定无疑地去肯定或否定任何事物,以便选择出其中最好的方式,并同时开始去认识我想要促使其完善的我自己固有的能力和本性。
(一九)如果加以明确规定,则认识的方式或知识的种类,可以分为四项:
一、由传闻或者由某种任意提出的名称或符号得来的知识。
二、由泛泛的经验得来的知识,亦即由未为理智所规定的经验得来的知识。我们所以仍然称它为经验,只是因为它是如此偶然地发生,而我们又没有别的相反的经验来推翻它,于是它便当作不可动摇的东西,留存在我们心中了。
三、由于这样的方式而得来的知识,即:一件事物的本质系自另一件事物推出,但这种推论并不必然正确。获得这种知识或者是由于由果以求因,①或者是由为一种特质永远相伴随着的某种普遍现象推论出来。
①因为这样一来,我们除了对于“果”有所认识外,对于“因”仍然毫无所知。从我们每每喜欢用很概括的字句以表示原因的事实看来,这一点是很明显的,例如,“故有物于此”,“故有某种力量于此”等语。或者从我们常用否定的字句只表示原因的事实里,亦可看出,如“故原因不是这或不是那”等语。总之,充其量,这种知识只是根据结果以指认原因是什么。但这样只能说出一件事物的特质(propria),而不能表明其固有本质(essentia)。此点俟我以后举例说明,就可以明了。
四、最后,即是纯从认识到一件事物的本质,或者纯从认识到它的最近因(causaproxima)而得来的知识。
(二○)以上各种知识都可以举例说明。由传闻我知道我的生日,我的家世,和别的一些我所从来不曾怀疑的事实。由泛泛的经验我知道我将来必死;我之所以能肯定这一点,因为我看见与我同类的别的人死去,虽然不是所有的人都在同样的年龄死去或者因同样的病症而死。由泛泛的经验我知道油可以助火燃烧,水可以扑灭火焰。同样,我知道犬是能吠的动物,人是有理性的动物,其实,差不多所有关于实际生活的知识大都得自泛泛的经验。
(二一)一件事物由另一件事物推出的例子如下:当我们明白地见到,我们感觉到这样一个身体而不是别的东西时,根据这点,我说,我们就可以明白推知身体与心灵必定是结合的,②而这种身体与心灵的结合就是我们的感觉的原因。但这种感觉以及这种结合究竟是怎样的,仍然不是我们由此所能绝对地知道的。①或者当我明了视力的性质时,我知道视力有一种特质,能使同一物体从远处看则小,从近处看则大,由此可以推知,太阳要比我们眼睛看见的为大,以及别的诸如此类的东西。
②从这个例子可以明白看到我刚才所提出的注意之点。因为在这种结合里,我们所知道的只是感觉本身,换言之,只是结果,从这个结果我们去推论我们还毫无所知的原因。
①象这类的推论诚然是有确定性的,但是如果不特别谨慎,也未办完全可靠,不然,便将立即陷于错误。因为当我们只是这样抽象地,不通过事物的本质去认识事物时,则它们便立即为我们的想象所搅乱。因为凡自身本来是单一的东西,在人们的想象中便成为杂多的了。因为人们对于抽象地割裂地混淆地认识的东西,就以他们平日用来称呼别的更熟习的事物的名称去称它们。因见他们便根据他们对于熟习的事物的想象来揣想事物的本质或原因。
(二二)最后,可以纯粹从事物的本质来认识事物。譬如,当我知道一件事物时,我便知道我知道这件事物;当我知道心灵的本质时,我便知道身体与心灵是统一的。据同样的知识,我知道三加二等于五,或者两条直线备与第三条直线平行,则这两条直线必定平行等等。但我们能够用这种知识来认识的东西至今还是很少的。
(二三)为了使以上各种知识的区别全部明了起见,我可以举一个例子说明如下:今有三个数于此,更求第四个数,就中第四个数与第三个数之比须如第二个数与第一个数之比。商人们将立即可以告诉你他们知道如何可以求出第四个数,因为他们尚没有忘记从他们的老师那里听来的、但不加证明的老法子。另外一些人则根据对简单数目的经验制成一个普遍的定则,譬如,在2、4、3、6四个数中,第四个数就是自明的;在这里显而易见,如果以第二个数与第三个数相乘,所得之积用第一个数来除,商数便是6。当他们见到用这种方法可以求出他们以前就知道成比例的那个数目时,便推出这种方法永远适用于求第四项比例数。
(二四)而数学家则因据欧几里德几何学第七编第十九命题的证明,就可以知道什么样的一些数目是互成比例的,这就是说,据比例的本性或特质,凡第一个数与第四个数相乘之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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