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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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位于华盛顿第一街,街对面即是国会大厦。
布雷耶在被提名为大法官之前,曾任国会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首席法律顾问,既得到两党参议员认可,也博取了党团领袖欢心,他的大法官提名后来在参议院以87:9的高票通过。
密尔沃基(Milwaukee):威斯康星州东南部的一个港口城市。
托马斯是最高法院第二位黑人大法官,被总统提名为大法官人选后,他曾被人指控性颍牛蟛坏貌辉谔せ嵘辖斜缃猓嗉业缡犹ǘ源私辛巳讨辈ィ昙臼榈�2章。
托马斯被任命为大法官时年仅43岁,在当时算是最高法院内最年轻的大法官(同样年龄被任命为大法官的还有之前的波特·斯图尔特),所以作者在这里称他为“年轻人”。不过,美国历史上最年轻的大法官是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他在1812年2月3日被任命为大法官时才32岁,一直干到1845年才离任。
萨克拉曼多(Sacramento):加利福利亚州首府。
这里的“反革命“(Counterrevolutionary),与我们通常认定的含义不同。厄尔。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期间,在推动人权事业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有影响力的判决,被称为一场“司法革命”。伯格与伦奎斯特时期,最高法院内部出现了一股试图全面推翻沃伦时代的判例,实现司法判决向保守派立场回归的力量,被称为“反革命势力”。
据美国媒体报道,在斯坦福法学院读书期间,奥康纳与伦奎斯特还曾有过一段无疾而终的恋情,如果属实,也算司法史上一段佳话。
约翰·马歇尔·哈伦二世(John Marshall Harlan II ):来自纽约州,1955年被德怀特。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1971年离任。哈伦二世从事律师职业时,被称为“律师中的律师“(lawyer's lawyer),退休以后,则被赞为“法官中的法官” (judge's judge)哈伦二世在最高法院任职16年间,撰写了 613 份意见书,比同时代其他任何法官都要多,其中有296份是异议意见,被称为“伟大的异议者”。有趣的是,哈伦大法官同时也是1877至1911年期间在最高法院任职的约翰·马歇尔·哈伦大法官的孙子。关于哈伦二世的生平,可参见'美'廷斯莱·亚布洛著:《约翰·马歇尔·哈伦:沃伦法院伟大的异议者》,徐爱国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勒尼德·汉德(Learned Hand,1872 —1961):先后担任纽约州南部地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1909—1924)及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1924—1961),他学识渊博,睿智机敏,在推动侵权法、专利法、海事法与反垄断法的发展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著有《自由的精神》(The Sprit of Liberty)—书。汉德与马歇尔、霍姆斯、卡多佐一起,被并称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4名法官,而且4人中只有他一人没有出任过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联席大法官(associate Justicc):在联邦最高法院与各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以外的大法官都被叫做联席大法官。也有人译为“助理大法官”,但这一译法容易产生歧义。
种族平权措施(affirmative action),也译作“肯定性行动”或“种族纠偏行动”,系美国一种带有补偿性质的社会政策,根据肯尼迪总统1%1年签署的总统第10925号行政命令及随后出台的一系列法案,凡是以前在美国社会因种族和性别原因遭受歧视的群体(如黑人、印第安人、拉美裔人、妇女等),在同等条件下有资格优先享受政府政策的福利。这些社会福利包括就业、人学、获得政府合同、享受政府补贴、争取奖学金,等等。
布什诉戈尔案(Bush v。 Gore) :200年大选时,由于佛罗里达州的计票工作出现问题,共和党候选人布什与民主党候选人发生了很大争议,导致美国总统之位“难产”,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后,多数大法官支持了布什一方,使布什得以顺利进人白宫。但是,由于最高法院由共和党人任命的大法官占据多数,且以保守派居多,许多人认为这一判决完全是政治操作与党派偏见的产物,而非司法裁判的公正结果,最高法院也因此饱受诟病。本书第二部用3章篇幅专门讲述了该案件的前因后果及大法官们的决策过程。
第一部
第1章 联邦党人的思想战
第2章 善恶之争
第3章 待决问题
第4章 三驾马车
第5章 博大胸怀
第6章 流亡者归来?
第7章 福音派反击战
第8章 格格不入
第9章 向左走,向右走
第10章 保守主义节节败退的一年
第1章 联邦党人的思想战
20世纪中期以来,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人们并不清楚司法保守主义为何物。但是,几乎是突如其来,在罗纳德·里根总统执政期间,右翼法官与律师们突然开始为之奔走呼喊,设置议程。他们的目标,反映并加强了共和党保守派势力的政治诉求。
厄尔·沃伦于1953至1969年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正是他对美国法律施加了恒久而又重大的影响。在被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Dwight D。Eisenhower)总统任命为首席大法官之前,他曾任加利福利亚州州长,毕生心愿就是与仍受某些州支持的种族歧视措施斗争到底。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宣布公立教育机构的黑白隔离违宪开始,大法官们齐心协力,用一系列判决(其中不少是全院一致意见形成的判决),与官方隔离势力进行了超过12年的抗争。出任首席大法官期间,沃伦在民权案件方面的记录为他赢得了巨大的道义优势。沃伦及其同僚,尤其是他最亲密的朋友兼战友小威廉·J。布伦南(William J。BrennanJr。)大法官,在多个领域将法律推向更趋自由主义的方向。可以说,在言论自由、犯罪嫌疑人权利,以及隐私权的形成等方面,沃伦法院改造了美国法律。
不可否认,沃伦也遭遇了重重阻力。但是,沃伦法院的许多判决很快以不同方式渗入美国法律的长久架构之中。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York Times v。Sullivan)维护了报纸发表争议性言论的权利,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Arizona)树立了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新规则,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Griswold v。Connecticut)则将已婚夫妇的自由节育权纳入隐私权范畴——所有这些判例,连同沃伦法院在种族问题上的诸多宣示,已称得上史无前例的成就。
理查德·M。尼克松之所以赢得总统大位,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他承诺将削弱最高法院中的自由派势力。随后三年,他幸运地获得了四次提名大法官的机会,对司法系统的调整终于开始了。经尼克松提名,沃伦·E。伯格成为沃伦的继任者,然而,在伯格法院,最高法院在某些领域反而比以前表现得更为自由。法院允许动用校车实现黑白同乘;在扩大言论自由范围上甚至超过了沙利文案;强令尼克松交出水门录音带;甚至还在一段时期内停止了全美的死刑执行。罗伊诉韦德案这一涉及堕胎权案件的判决结果,说明最高法院仍偏向自由主义,该案判决意见以72的票数通过,尼克松任命的四名大法官中,有三名(伯格、刘易斯·F。鲍威尔,和哈里·A。布莱克门)站在多数意见一方。只有伦奎斯特与约翰·F。肯尼迪(John F。Kennedy)任命的拜伦·R。怀特(ByronR。White)持异议意见。
整个1950至1970年代,即使像怀特与波特·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这样的保守派,观点也与他们的自由派同事差别不大。保守派不愿看到的只是,仅仅因为警察没有进行事前告诫,犯罪嫌疑人就被宣告无罪;他们更愿意限制对过去种族歧视政策采取的补救措施;倾向于让民选官员负责整个政府的组织和运转。可以说,自由派已在许多重大法律议题上获得了压倒性的胜利,其意义甚至超越了最高法院的判决本身。沃伦法院改变了整个美国的法律文化,这一点在各大学的法学院体现得尤为明显。
罗纳德·里根在1980年大选中击败吉米·卡特后,耶鲁法学院顿时陷入悲恸气氛。那一天,斯蒂芬·卡拉布雷斯(Steven Calabresi)的侵权法教授干脆取消了授课,与大家讨论起国内政局。整个教室的气氛显得困惑而低迷。最后,教授请九十名一年级学生以举手方式表态,看看到底有多少人会投票给卡特,又有多少人会投票给里根。结果表明,只有卡拉布雷斯与另一名学生投票支持了共和党。
这一非正式投票过程,正好揭示了当时各大法学院的普遍状态。教授们绝大多数是自由派,反映出整个法律职业群体已在这些年发生了很大变化。沃伦与伯格法院的左倾判决,渐渐成为高校内的正统学说,法院在种族平权措施与堕胎权上的判决意见,逐步被法学院师生普遍接受但是,既然国内政治已经整体右倾,法学院自然无法幸免,卡拉布雷斯等小股学生试图加固这一右倾趋势。卡拉布雷斯的朋友李·利伯曼(Lee Liberman)和戴维·麦金托什(David McIntosh)刚刚从耶鲁学院毕业,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继续深造。卡拉布雷斯决定同这两人组建一个社团,作为在法律思想界讨论与鼓吹保守主义的阵地。他们原本备下几个社团名称,并打算借此炫耀学识,两个名称分别是路德维格·冯·米泽斯协会(The Ludwig von Mises Society)和亚历山大·比克尔协会(The Alexander Bickel Society)。他们最终还是选择了一个更具古典意味的名称——联邦党人协会,以效仿那些为批准1787年宪法而奔走呼吁的爱国先贤。卡拉布雷斯在耶鲁法学院的导师是?伯特·博克(RobertBork)教授。李·利伯曼和戴维·麦金托什在芝加哥创立了联邦党人协会分部,并聘请了首位学术顾问,一位名叫安东宁·斯卡利亚的教授。
尽管共和党在国内政治选举中占据优势,但保守派法学社团的发展却未能保持同步。这一时期,自由主义仍是各大法学院的主流意识形态,而且代表着一股根基牢靠的智识力量。1960年代,耶鲁大学与其它院校的自由派学者纷纷在各类法学评论上撰写文章,为沃伦法院的判决提供理论支持。但到了八十年代,随着卡特行政分支的失败,许多传统民主党人纷纷离开法律实践部门,投身于批判法学研究运动(Critical Legal Studies)。批判法学研究受意大利马克思主义者安东尼·格兰姆莱(Antonio Gramsci)、法国后现代结构语言学家雅克·德里达(Jacques Derrida)等思想家的著作影响较大,认为法律并非一套由核心规则构建的体系,更不可能创立一个更为公平公正的社会。更有甚者,干脆认为法律就是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无论这套理论有何优点,批判法学研究始终以其卓尔不群、离经叛道的观点游离于主流法学理论之外,其理论上的极端怀疑主义与观点上的过激主义,使立法者与法官都对它敬而远之。此时,法学院的主流领域终于向正蓬勃发展的保守主义敞开了大门。
正是联邦党人协会反映并推动了保守主义运动的发展。该协会于1982年举行了第一次全国会议,并于第二年在超过12个法学院设立了分会。意识到该协会在知识界的潜在影响之后,诸如约翰·M。奥林基金会(John M。O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