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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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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工作,去德国与丈夫团聚,并在法兰克福军需物资中心从事民事法律工作。1957年,约翰与奥康纳回到亚利桑那州,约翰在一家大律师事务所工作,奥康纳先是与朋友合办了家小律师事务所,后来一口气生了 3个孩子,干脆在家当了 8年家庭主妇,直到最小的儿子上了托儿所后才重返政坛。
救世军(The Salvation Army):—个于1865年成立,以军队形式作为其架构和行政方针,并以基督教作为信仰基本的国际性宗教及慈善公益组织,以街头布道和慈善活动、社会服务著称。它有一个称呼,即“以爱心代替枪炮的军队”。其创办人希望能够把基督教传给穷困的人,并透过了解穷人们物质及心灵的需要来给予帮助。其国际总部位于英国伦敦,在全世界有几千个分部,分布在大约70多个国家,约有成员200 多万人,其中以美国人较多。
萨尔萨舞(salsa):一种拉丁风格的舞蹈,其热情奔放的舞风不逊于伦巴、恰恰,但却比它们更容易人门。而与伦巴、恰恰等拉丁舞相比,跳萨尔萨舞的人也有更多率性发挥的空间,因此萨尔萨舞不仅风靡拉美地区,也受到世界其他地区人们的喜爱马莎·斯图尔特(Martha Stewart):美国白手起家的商界女强人,被称为“家政女王”,2004年因妨碍司法、共谋和作伪证等罪名被判入狱5个月。
在美国,除内布拉斯加州采取一院制的立法机关外,其余各州都采用两院制,上院一般称为参议院,下院称作众议院、下议院或州议会等。在大多数州,参议员任期4年,众议员任期2年。
巴里·戈德华特(Barry Goldwatcr, 1909—1998):政治家,共和党人,于1953至1965年和1969至 1987年两度任亚利桑那州参议员,并且是1964年共和党提名的总统选举候选人。戈德华特也是空军预备部队的少将。身为政治家,戈德华特被视为1960年代保守主义运动复苏茁壮的主要精神领袖,也被誉为“保守派先生”。
美国公民自由同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CLU) : 1920年由罗杰。鲍德温、海伦·凯勒、法兰克福特(后来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等人发起并创立的非官方组织。该组织以维护宪法中权利法案的自由权为宗旨,致力于使宪法保障的言论、集会、结社、宗教等公民个人自由权利,以及平等权、隐私权、正当程序保障等民权得到真正实现。联盟自成立以来,一直积极介入共产党人、罗马天主教徒、同性恋者、少数族裔的权利保障事务,经常以提起司法诉讼的形式检验立法或案件的合宪性,通过司法判例推动民权事业发展。在堕胎合法化问题上,ACLU也是坚定的拥护者与推动者。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作出后,诉讼人一般有以下几种选择:请求合议庭重新考虑判决结果;请求进行满席听审;提出调卷令申请,请求联邦最螅ㄔ褐匦律罄怼U饫锏穆笫侵赣煞ㄔ核蟹ü俪鐾ド罄淼乃咚稀T诿拦纤叻ㄔ旱陌讣罄碇校笸ǔS糜诰哂屑笳榛蛏婕肮怖娴陌讣约氨驹褐幸桓龌蚨喔龊弦橥ピ谥饕晒鄣闵洗嬖诜制绲陌讣B蟮乃咚匣共坏搅钌纤叻ㄔ喊讣苁�1%。
言词辩论(Oral argument):言词辩论通常从每个开庭期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始,每隔两个星期的星期一、二、三进行,开庭从上午10点进行至中午,下午从1点进行至3点。因为该程序不属于初审,所以无需组成陪审团,也不传唤证人,而是由双方律师在大法官面前辩论。通常做法是给每方律师30分钟陈述时间,法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加时。正常情况下,最高法院可能一天审理2至4起案件。律师在进行言词辩论时,经常会被大法官们的提问打断。大法官们与双方律师都非常重视言词辩论环节,因为这是整个审理过程中惟一允许个人交换意见的阶段。
最高法院的言词辩论过程允许公众旁听,由于座位有限,先到场者可先就座。言词辩论开庭前,法院前的广场会形成两排队伍,一队是想要旁听整个言词辩论过程的队伍,另一队是“三分钟队伍”,主要面向那些只想到现场观摩几分钟的访客。
第4章 三驾马车
外界一般很难想象,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其实很少有私下彼此会面的机会。伦奎斯特时代,九位大法官经常集体亮相。口头辩论期间,也即绝大多数星期一与星期三,大法官们都会在审判席上碰头,相互握手,并共进午餐。星期五经常会有案件讨论会。散会后,大法官习惯用备忘录沟通交流,这些备忘录多由他们各自的法官助理起草。(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备忘录也开始电子化,但一般保留书面副本。在大法官中,只有托马斯、布雷耶和斯蒂文斯能够自如地用电子邮件交流。)
但是,在非正式场合下,大法官们交往并不多,最多偶尔打几个电话,连到对方办公室转转的情形都很少。大法官们私下三五成群的相互讨论,一年不过有个一两次。从这一点上看,苏特穿过大厅去拜访奥康纳的行为更显得别有深意。有意思的是,苏特找的是奥康纳,而不是别人。事实上,不仅是苏特,在类似情况下,别的大法官也都会去找奥康纳。在伦奎斯特法院,要想成为多数方,必须赢得奥康纳的支持。因此,几乎所有同僚都会不定期造访她。
这是苏特在最高法院的第二年,他并不打算破坏保守派势力的核心理念。其实,保守派们当年推动对苏特的任命,就是为了让他推翻罗伊诉韦德案,而这一次,苏特却打算挽救它。他告诉奥康纳,自己对首席大法官处理凯西案的方式并不满意。难道就不能找到这么一种途径,既保住罗伊案的精髓,又维持宾州法案的大部分内容?苏特说,奥康纳过去撰写的法律意见早就指出了这一路径。
奥康纳对堕胎权的立场源自她对罗伊案判决的看法。1973年,布莱克门在法院意见中写道:作为“基本”权利的隐私权“范围之广,足以把妇女对于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权包括在内,”但堕胎权不是绝对的。当一州认为存在“急迫的州利益”,有必要限制堕胎选择权时,最高法院应认可该项限制。那么,什么时候才算关涉本州利益,必须对堕胎施加限制呢?布莱克门认为应以怀孕头三个月为期。他指出,在怀孕最初三个月,胎儿尚未成形,堕胎对孕妇一般不会造成伤害。在此期间,堕胎的决定的决定和施行“必须取决于孕妇主治医生的医学诊断”。(罗伊案法院意见书中的许多内容都是从医学专业角度进行的分析,而非一味偏重于女权。布莱克门以前做过明尼苏达州一家著名大医院的法律顾问,熟悉各类医学知识。)
但是,一旦妊娠继续进行,布莱克门写道,承载各州利益的法律保护的侧重点就移转至胎儿利益,而非女性权利。在头三个月之后,各州可以对堕胎实施限制,但只是“以与母体健康相关的方式”。最后,“在胎儿能够自然存活的阶段”,各州可以限制乃至禁止堕胎,“为了保护母亲的生命或健康而必须进行的堕胎除外”。从本质上看,罗伊案的判决引入了一种弹性标准,前期更为注重妇女的堕胎权,之后依据胎儿发育状况,逐步对该权利施加限制。尽管如此,布莱克门仍然强调,无论在妊娠的任何阶段,对堕胎的任何限制措施,都必须保障妇女的生命与健康权益。在虽不著名但仍很重要的多伊诉博尔顿案(Doe v。Bolton)中,布莱克门曾详细阐述了上述观点,该案针对的是乔治亚州一项堕胎法令,最高法院在罗伊案判决当日也对此案做出了裁决。在该案的法院意见中,布莱克门再次重申了医生的堕胎手术选择权,他指出,医生在决定实施堕胎手术时,“必须综合各种因素——生理、情感、心理、伦理以及女性年龄——一切必须围绕孕妇权益进行。”当女性健康受到威胁,无论处于妊娠任何阶段,医生都必须选择实施堕胎手术。
履任之初,奥康纳对堕胎问题就持独立立场。1983年,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推翻了俄亥俄州阿克伦市一项法案,这是奥康纳出任大法官后接触的第一起堕胎案件。该法案的目的也是限制堕胎,它要求妇女孕期三个月之后的任何手术都必须在医院进行,堕胎手术之前必须经过二十四小时等待期。在该案中,奥康纳提出了异议意见,她支持前述法案,并对布莱克门在罗伊诉韦德案中的部分论证逻辑提出质疑。奥康纳认为,伴随医疗技术的改善,以三月为期划分孕期的方法已显得不合时宜。越来越多的孕婴在妊娠初期就有可能在体外存活,而即便在妊娠晚期实施堕胎,妇女的安全保障也大大提高了。她写道:“罗伊案据以成立的整体思路,显然正朝碰撞航向行驶。”接下来的几句话成为她大法官生涯最著名的判词之一:“既然堕胎的医疗风险正逐步减少,一州立法的立足点也应从母体健康转向新生儿本身。既然现代医疗科技的发展为胎儿的宫外存活提供了更有力保障,那么婴儿自然存活的时间就应从受孕那刻起算。”
奥康纳提出一种全新的法律思路,以取代罗伊案判决中的思维框架。她指出,各州有权立法限制堕胎,但不得对堕胎女性造成“不当负担”?奥康纳并未确切阐释“不当负担”是何含义,但她指出,根据这一标准,应当支持阿克伦市限制堕胎的立法。其实,说到医学知识,布莱克门要比奥康纳更有前瞻性。奥康纳的错误在于她把婴儿自然存活的时间无限延伸了。事实上,在罗伊案中,布莱克门已经写道:“自然存活通常在第7个月(28周),但也可能更早些,甚至在第24周。”即使进入21世纪,也就是罗伊案判决30多年之后,几乎没有胎儿在孕育的第23周或第24周就能脱离母体存活。(正常的妊娠期间应该为38至40周。)
一旦介入争议性话题,奥康纳向来优先考虑政治领域的解决,而非借助最高法院。之前担任州立法者的经历,使她遇事倾向于支持行政机关的决定。奥康纳曾引用过大法官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904年的一段判词,她写道:“在界定什么是州施加的”不当负担“时,在我们处理一系列敏感议题时,我们必须对这样一句话铭记在心:”民主解决争端的最佳场所是议会。“”
在最高法院的第一个十年里,奥康纳批判过罗伊案,却从未打算推翻它。1989年,最高法院在维持密苏里州一项禁止在公立医院堕胎的法案时,已接近于推翻罗伊案判决。在这起名为韦伯斯特诉生育健康服务中心案(Websterv。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的案件中,伦奎斯特、怀特、斯卡利亚与肯尼迪都打算终结罗伊案。可是,奥康纳却阻止了这一进程,她写道:“当一州堕胎法案的合宪性问题转化为罗伊案本身的合宪性问题时,我们还有充足的时间来重新认真检视罗伊案。”
这也正是苏特拜访奥康纳时,她对堕胎问题所持的立场。她反对布莱克门在罗伊案中的判决思路,赞同各州议会立法限制堕胎,并谨慎地吸纳公众意愿。但是,“充足的时间”已经过去,她必须对罗伊案表态。
尽管在凯西案的讨论会上,伦奎斯特已将多数意见撰写任务分配给自己,苏特仍未打算就此作罢。他不愿看到最高法院被直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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