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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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司法中心(Federal Judicial Center):联邦法院的研发机构。联邦司法中心由美国国会于1967 年设立,它不直接参与联邦法院的管理,而是负责收集并分发关于司法运作的资料或信息。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一个“思想库”。由最螅ㄔ菏紫蠓ü傺∪蔚囊晃恢魅胃涸稹V行纳栌幸桓鲎恃段被幔墒紫蠓ü僦鞒帧V行呐溆凶诺难芯咳嗽保灿肫渌趸够蛘骨┒┬椋欢ㄆ诜⒉伎翁狻⒆橹芯浚岢龈慕罘ㄔ汗芾淼母髦纸ㄒ椤T谡庑┓矫妫钏痉ㄖ行挠械憷嗨朴谖夜罡呷嗣穹ㄔ合律璧挠τ梅ㄑа芯克还俗魑八枷肟狻保钏痉ㄖ行幕钩械R欢ǖ呐嘌抵澳埽橹矶喾ü倥嘌迪钅俊=嫌杏跋斓氖切路ü傺刑职啵蛐陆蝗蚊牧罘ü偬峁└髦肿柿希⒏秤栊路ü倜窍嗷ト鲜丁⒔涣鞯幕帷�
联邦最高法院的工作基本上通过判决意见呈现。庭审结束后,大法官们会开会讨论,并初步投票,如果首席大法官在多数方(≥5票),就由他亲自或指定一位大法官起草法院意见;如果他在少数方(≤4票),就由多数方中最资深的大法官亲自或指定一位大法官起草法院意见。判决意见起草完毕后,会首先在大法官们之间传阅,由他们评论或修改。如果判决意见说理充分、论证有力,会促使一些原本投反对票的大法官改变立场,因此,为了争取尽可能多的大法官加人,一份法院意见经常会被修改十几次。全体法官一致同意形成或多数大法官同意形成的判决意见,统一称为法院意见(opinion of the Court),如果该意见并非全体大法官一致同意,也可称为多数意见(majority opimon),法院意见与多数意见都可以形成先例,对以后的案件具有约束力。多数方的大法官同意判决结论,但可能不同意论证的理由与逻辑,或者想就具体论据发表个人观点时,可以撰写协同意见(concurring opinion)。少数意见方的大法官,可以撰写自己的异议意见 (dissenting opinion),异议意见由于不具备约束力,大法官在书写时可以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如果最高法院虽然做了裁决,但裁决的理由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多数意见,就会形成“各说各话”的多元意见(plurality opinion)。
奥康纳是第一位女性大法官,刚到最高法院时,包括伦奎斯特在内的其他大法官都对她颇为冷淡,一副公事公办的态度,只有号称“南方绅士”的鲍威尔大法官对她一直笑脸相迎,不仅言传身教,帮助她熟悉最高法院的审判程序,还把自己最得力的女秘书给她使用。就连奥康纳一家在华盛顿购房置地、安家落户,也得益于鲍威尔的诸多帮助,两年从此成为忘年的莫逆之交。在司法理念上,鲍威尔对奥康纳也有潜移默化的影响,说二人有师徒名分一定也不过分。相关回忆,可参见'美'桑德拉·戴·奥康纳著:《法律的尊严:美国最高法院一位大法官的思考》,信春鹰、葛明珍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很可惜,马歇尔最后还是没撑住,他于1991年宣布退休,当时的总统仍是共和党的老布什,如果多撑一年,他就能等到民主党的克林顿上台了。最让马歇尔伤心的是,他的继任者托马斯虽是黑人,却是极端保守主义者,托马斯甚至对令自己族群获益的种族平权措施都持反对态度。
法律理由书(Brief):一种提交给法院的书面文件。它支持一方当事人在法律问题上的主张。法律理由书包括对事实的陈述,可适用的法律,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中引申出来的论点。尽管法院也接受“法院之友”提交的法律理由书,但法律理由书主要是由当事人提交的。
参议院司法委员会(Senate Judiciary mittee):审查所有联邦法官候选人的参议院委员会。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是参议院的一个常设机构,对以下事项拥有管辖权:宪法的修订、联邦法院的运作、公民自由权、移民事务和美国法典的修订。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主要权限,就是审查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内的所有联邦法院法官候选人。总统提名新的大法官人选之前,联邦调査局与美国律师协会都会对候选人进行调查与评估,提名公布后,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会审査上述调查与评估结论,并组织召开听证会,对被提名者与相关证人进行质询。听证会结束后,委员会一般会有如下三种处理方式:1。认为提名可以接受,建议参议院全体会议予以批准;2。无限拖延批准程序,以期取得进一步的讯息或证据;3。组织公开评议,并且不提任何建议,只是将提名转交参议院全体会议决定。
听证会之后,美式英语还产生了一个新的俚语:be (or get) Thormscd,意思就是指被某人性颍拧�
在开庭期,最高法院每个星期三下午与星期五全天都要举行大法官会议。在星期三的内部会议中,他们讨论星期一刚刚辩论过的案件。在星期五会议上,他们讨论星期二和星斯三辩论过的案件,以及任何其他需要考虑的事情。最重要的“其他事情”当然是调卷令申请的批准。在星期五的内部会议之前,每个大法官都会收到将要讨论的案件列表。会议一般于上午9点半或10点开始,持续至下午5点3半或6点。大法官们进人会议室时会相互握手,然后在一个长方形办公桌前就坐。首席大法官主持会议并第一个发表意见,其他大法官依资历由高到低顺序发言。大法官会议严格保守秘密,只允许大法官在场,资历最浅的大法官被安排坐在门边,负责向站在外面等候的法官助理传递信息或要求,又被称为“守门人”,汤姆·克拉克大法官曾为此自嘲说:“有5年的时间,我是世界上薪酬最高的守门人。”
比尔(Bill)是威廉(William)的昵称美国最高法院同时具有初审管辖权与上诉管辖权,但其受理的初审案件很少,以各州之间的诉讼居多。上诉案件到达最高法院基本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州的最高法院或联邦行政分支提出上诉;二是由当事人申请调卷令(Writ of Certiorari)。在美国,调卷令是上诉法院签发给下级法院,要求下级法院将某一案件的案卷移交给其审查的一种特别令状。最螅ㄔ航骶砹钣米髌溲≡窀瓷蟀讣墓ぞ摺C磕甓加写罅康骶砹钌昵氡惶峤坏阶罡叻ㄔ海蠓ü倜峭ü忌昵肜纯刂谱罡叻ㄔ菏芾戆讣氖浚话憷此担诖蠓ü倩嵋樯希灰兄辽�4名大法官同意调卷,即可签发调卷令。最高法院如果拒绝签发调卷令,就意味着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
第3章 待决问题
最高法院面前只有两类案子。堕胎案是一类——其他全属另一类。
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堕胎问题都是最高法院的核心法律议题。它决定了大法官们的司法理念,也直接主导着提名与确认程序。对堕胎问题的不同态度,几乎成为划分民主党与共和党的重要标准。1992年,这个议题与最高法院同时到了转折点。
罗伊诉韦德案判决19年来,最高法院第一次出现这一局面:9名大法官中,有8名系由共和党总统任命。要知道,共和党一直通过官方途径,公开宣布要终止堕胎合法化进程。(约翰·F。肯尼迪总统1962年任命的拜伦·怀特是惟一例外,尽管他由民主党总统任命,却在罗伊案中持异议意见,并在之后一系列类似案件中投票反对堕胎权。)如果真有一个推翻罗伊案的最佳时机,那无疑是1992年春天。
与其他政府分支不同,法院系统,即便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也不能因为某个议题比较重要,就主动采取行动。相关议题的案件必须经过下级法院审理,才有可能被送至大法官案头。当然,聪明的律师可以人为炮制这一流程。事实上,尽管最高法院已在伯格时期变得日趋保守,一些自由派民权组织仍不惜以付款资助原告的方式,力争将一些争议性案件送至最高法院,多数情况下,大法官们不愿审理这些案件,避免制造一些“恶劣”先例。但在某些颇具戏剧性的情况下,这类重大议题又正好能够迎合最高法院的兴趣。这一情形,正好发生在托马斯加入最高法院之后。
罗伊案之后,反堕胎的诸州各显神通,通过了各类限制性法律,或明或暗地对抗最高法院判决。这些法律伺机而动,随最高法院的立场演进做着相应调整。当最高法院变得更趋保守时,这些州就更加大胆,收紧了对堕胎的各种限制。由于预计到最高法院将在堕胎问题上更为右倾——并希望推动这一趋势——宾夕法尼亚州于1989年通过了一项法案。根据这一法案,任何堕胎妇女在联系相关诊所后,一定要经过二十四小时等待期才可实施手术,在此期间,她必须听取一场关于胎儿发育与堕胎替代性措施的讲座,并取得书面证明。未成年人若想堕胎,必须征得父母一方(或者一名法官)同意,已婚女性若想堕胎则必须通知其配偶。
1991年10月21日——托马斯通过听证后的第六天,距离其宣誓还有两天——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一致裁定支持宾州的立法。在这起名为计划生育联盟宾夕法尼亚东南分部诉罗伯特·P。凯西州长案(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 raetern Pennsylvania v。Gov。Robert P。Casey)的案件中,合议庭多数意见只是反对法案中的部分内容,该条款要求已婚女性堕胎前必须通知其配偶。多数意见指出:“绝大多数已婚女性会与丈夫商量,以决定是否堕胎。”但是,还是有一些已婚女性不会这么做。因为“在上述情形下,某些丈夫可能会有暴力行为,并以身体强制或威胁手段阻止其妻子前往诊所。”但是,合议庭的第三位法官不赞同前述多数意见,他不仅支持法案的其他部分,还赞同关于堕胎前必须通知配偶的规定。
这第三位法官,就是小萨缪尔·A。阿利托。一年前,他刚刚被乔治·H。W。布什总统送入第三巡回上诉法院,这也是他第一次就重要问题发表意见。当时他才41岁,在出任上诉法院法官之前,他曾担任联邦检察官与司法部官员,即使作为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选人,其履历也绝对经得住严格审查。与处于同样情形的法官一样,阿利托很清楚,对堕胎问题的态度,将成为自己未来被评价的一项重要标准。由于深知该案关系甚大,阿利托并没有像合议庭另外两名法官那样,对限制堕胎的法律表达任何异议。他全盘支持宾州出台的限制性法案——包括要求已婚妇女堕胎前必须通知其配偶的内容。
阿利托认为,通知配偶不会影响到多少宾州女性。他指出,该案中的证据材料表明,在堕胎女性中,70%至80%的人都是未婚,95%的已婚女性会将堕胎决定通知自己的配偶。“既然如此,结果显而易见,”阿利托写道,法案“连5%打算堕胎的已婚女性都影响不了,这个比例还可能更低。”既然影响面这么窄,那就没有必要“证明这是项“不当负担”(undueburden)。”
至少在一个问题上,三位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法官意见是一致的。到了1992年,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意见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