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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部分

明史-第18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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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军三人,入卫游击一人,万历八年革守备三人,备御领班二人,万历九年革,坐营中军官二人,管理镇城都司一人,领班都司二人万历九年革管理水利屯田都司一人。
  镇守甘肃总兵官一人,旧设,驻镇城。协守副总兵一人,甘肃左副总兵,旧设,嘉靖四十四年,移驻高台防御,隆庆四年,回驻镇城。分守副总兵一人,凉州右副总兵,旧设。分守参将四人,曰庄浪左参将,曰肃州右参将,曰西宁参将,曰镇番参将游击将军四人,坐营中军官一人,守备十一人,领班备御都司四人。
  镇守陕西总兵官一人,旧驻会城,后移驻固原。分守副总兵一人,洮泯副总兵,万历六年改设,驻洮州。分守参将五人,曰河州参将,曰兰州参将,曰靖虏参将,曰陕西参将,曰阶文西固参将。游击将军四人,坐营中军官二人,守备八人。
  镇守四川总兵官一人,隆庆五年添设,驻建武所。分守副总兵一人,松潘副总兵,旧设协守参将二人,曰松潘东路左参将,曰松潘南路右参将。游击将军二人,守备六人。
  镇守云南总兵官一人,旧设,驻云南府。分守参将三人,曰临元参将,曰永昌参将,曰顺蒙参将,守备二人。巡抚中军坐营官一人。
  镇守贵州总兵官一人,旧设,嘉靖三十二年,加提督麻阳等处地方职衔,驻铜仁府。分守参将二人,曰提督清浪右参将,曰提督川贵迤西左参将。守备七人,巡抚中军官一人。
  镇守广西总兵官一人,旧为副总兵,嘉靖四十五年改设,驻桂林府。分守参将五人,曰浔梧左参将,曰柳庆右参将,曰永宁参将,曰思恩参将,曰昭平参将。守备三人,坐营官一人。
  镇守湖广总兵官一人,旧设,嘉靖十年罢,十二年复设,万历八年又罢,十二年仍复设,驻省城。分守参将三人,曰黎平参将,曰镇  参将,曰郧阳参将。守备十一人,把总一人。
  镇守广东总兵官一人。旧为征蛮将军、两广总兵官。嘉靖四十五年分设,驻潮州府。协守副总兵一人,潮漳副总兵,万历三年添设,驻南澳。分守参将七人,曰潮州参将,曰琼崖参将,曰雷廉参将,曰东山参将,曰西山参将,曰督理广州海防参将,曰惠州参将。练兵游击将军一人,守备五人,坐营中军官二人,把总四人。
  提督狼山副总兵一人,嘉靖三十七年添设,驻通州。镇守江南副总兵一人,旧系总兵官,驻福山港,后移驻镇江、仪真二处。嘉靖八年裁革。十九年复设。二十九年仍革。三十二年,改设副总兵,驻金山卫。四十三年移驻吴淞。分守参将二人,曰徐州参将,曰金山参将。游击将军一人,守备六人,凤阳军门中军官一人,把总十三人。
  镇守浙江总兵官一人,嘉靖三十四年设,总理浙直海防。三十五年,改镇守浙直。四十二年,改镇守浙江,旧驻定海县,后移驻省城。分守参将四人,曰杭嘉湖参将,曰宁绍参将,曰温处参将,曰台金严参将。游击将军二人,总捕都司一人,把总七人。
  分守江西参将一人,曰南赣参将,嘉靖四十三年改设,驻会昌县。守备四人,把总六人。
  镇守福建总兵官一人,旧为副总兵,嘉靖四十二年改设,驻福宁州。分守参将一人,曰南路参将守备三人,把总七人,坐营官一人。
  镇守山东总兵官一人,天启中增设。总督备倭都司一人,领蓟镇班都司四人。又河南守备三人,领蓟镇班都司四人。
  总督漕运总兵官一人。永乐二年,设总兵、副总兵,统领官军海运。后海运罢,专督漕运。天顺元年又令兼理河道。协同督运参将一人,天顺元年设把总十二人,南京二,江南直隶二,江北直隶二,中都一,浙江二,山东一,湖广一,江西一。
  留守司。正留守一人,正二品副留守一人,正三品指挥同知二人。从三品其属,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断事司,断事,正六品副断事,正七品吏目各一人。掌中都、兴都守御防护之事。洪武二年,诏以临濠为中都,置留守卫指挥使司,隶凤阳行都督府。十四年,始置中都留守司,统凤阳等八卫,凤阳卫,凤阳中卫,凤阳右卫,皇陵卫,留守左卫,留守中卫,长淮卫,怀远卫。防护皇陵,设留守一人,左、右副留守各一人。属官经历以下,如前所列。嘉靖十八年,改荆州左卫为显陵卫,置兴都留守司,统显陵、承天二卫,防护显陵,设官如中都焉。
  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二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四人。正三品其属,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断事司,断事,正六品副断事,正七品吏目各一人。司狱司,司狱。从九品仓库、草场,大使、副使各一人。行都指挥使司,设官与都指挥使司同。
  都司,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以隶于五府,而听于兵部。凡都司并流官,或得世官,岁抚、按察其贤否,五岁考选军政而废置之。都指挥使及同知佥事,常以一人统司事,曰掌印,一人练兵,一人屯田,曰佥书。巡捕、军器、漕运、京操、备御诸杂务,并选充之,否则曰带俸。凡备倭守备行都指挥事者,不得建牙、升公座。凡朝廷吉凶表笺,序衔布、按二司上。经历、都事,典文移。断事,理刑狱。
  明初,置各行省行都督府,设官如都督府。又置各都卫指挥使司。洪武四年,置各都卫断事司,以理军官、军人词讼。又以都卫节制方面,职系甚重,从朝廷选择升调,不许世袭。七年,置西安行都卫指挥使司于河州。八年十月,诏各都卫并改为都指挥使司,凡改设都司十有三,燕山都卫为北平都司,西安都卫为陕西都司,太原都卫为山西都司,杭州都卫为浙江都司,江西都卫为江西都司,青州都卫为山东都司,成都都卫为四川都司,福州都卫为福建都司,武昌都卫为湖广都司,广东都卫为广东都司。广西都卫为广西都司,定辽都卫为辽东都司,河南都卫为河南都司。行都司三,西安行都卫为陕西行都司,大同都卫为山西行都司,建宁都卫为福建行都司。十五年,增置贵州、云南二都司。后以北平都司为北平行都司。永乐元年改为大宁都司。宣德中,增置万全都司。计天下都司凡十有六。十三省都司外,有辽东、大宁、万全三都司。又于建昌置四川行都司,于郧阳置湖广行都司。计天下行都司凡五。
  明初,又于各行省置都镇抚司,设都镇抚,从四品副镇抚,从五品知事。从八品吴元年改都镇抚正五品,副镇抚正六品,知事为提控案牍,省注。洪武六年罢。
  卫指挥使司,设官如京卫。品秩并同外卫各统于都司、行都司或留守司。率世官,或有流官。凡袭替、升授、优给、优养及属所军政,掌印、佥事报都指挥使司,达所隶都督府,移兵部。每岁抚、按察其贤否,五岁一考选军政,废置之。凡管理卫事,惟属掌印、佥书。不论指挥使、同知、佥事,考选其才者充之。分理屯田、验军、营操、巡捕、漕运、备御、出哨、入卫、戍守、军器诸杂务,曰见任管事;不任事入队,曰带俸差操。征行,则率其属,听所命主帅调度。
  所,千户所,正千户一人,正五品副千户二人,从五品,镇抚二人,从六品其属,吏目一人。所辖百户所凡十,共百户十人,正六品。升授、改调、增置无定员。总旗二十人,小旗百人。其守御千户所,军民千户所设官并同。凡千户,一人掌印,一人佥书,曰管军。千户、百户,有试,有实授。其掌印,恒以一人兼数印。凡军政,卫下于所,千户督百户,百户下总旗、小旗,率其卒伍以听令。镇抚无狱事,则管军,百户缺,则代之。其守御千户所,不隶卫,而自达于都司。凡卫所皆隶都司,而都司又分隶五军都督府。浙江都司、山东都司、辽东都司,隶左军都督府。陕西都司、陕西行都司、四川都司、四川行都司、广西都司、云南都司、贵州都司,隶右军都督府。中都留守司、河南都司,隶中军都督府。兴都留守司、湖广都司、湖广行都司、福建都司、福建行都司、江西都司、广东都司,隶前军都督府。大宁都司、万全都司、山西都司、山西行都司,隶后军都督府。
  明初,置千户所,设正千户,正五品副千户,从五品镇抚、百户。正六品又立各万户府,设正万户,正四品副万户,从四品知事,从八品照磨。正九品寻以名不称实,遂罢万户府,而设指挥使及千户等官。核诸将所部有兵五千者为指挥使,千人者为千户,百人者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洪武二年,置刻期百户所,选能疾行者二百人,以百户领之。七年,申定卫所之制。先是,内外卫所,凡一卫统十千户,一千户统十百户,百户领总旗二,总旗领小旗五,小旗领军十。至是更定其制,每卫设前、后、中、左、右五千户所,大率以五千六百人为一卫,一千一百二十人为一千户所,一百一十二人为一百户所,每百户所设总旗二人,小旗十人。二十年,始命各卫立掌印、佥书,专职理事,以指挥使掌印,同知、佥事各领一所。士卒有武艺不娴、器械不利者,皆责所领之官。二十三年,又设军民指挥使司、军民千户所,计天下内外卫凡五百四十有七,所凡二千五百九十有三。自卫指挥以下其官多世袭,其军士亦父子相继,为一代定制。
  土官,宣慰使司,宣慰使一人,从三品同知一人,正四品副使一人,从四品佥事一人。正五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七品都事一人。正八品
  宣抚司,宣抚使一人,从四品同知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从五品佥事一人。正六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一人。从九品
  安抚司,安抚使一人,从五品同知一人,正六品副使一人,从六品佥事一人。正七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
  招讨司,招讨使一人,从五品副招讨一人。正六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
  长官司,长官一人,正六品副长官一人,从七品其属,吏目一人。未入流蛮夷长官司,长官、副长官各一人。品同上又有蛮夷官、苗民官及千夫长、副千夫长等官。
  军民府、土州、土县,设官如府州县。
  洪武七年,西南诸蛮夷朝贡,多因元官授之,稍与约束,定征徭差发之法。渐为宣慰司者十一,为招讨司者一,为宣抚司者十,为安抚司者十九,为长官司者百七十有三。其府州县正贰属官,或土或流,大率宣慰等司经历皆流官,府州县佐贰多流官。皆因其俗,使之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有相仇者,疏上听命于天子。又有番夷都指挥使司三,卫指挥使司三百八十五,宣慰司三,招讨司六,万户府四,千户所四十一,站七,地面七,寨一,详见《兵志·卫所》中。并以附寨番夷官其地。
 
  
  




       
张廷玉》明史》志第五十三  食货一




志第五十三  食货一
  《记》曰:“取财於地,而取法於天。富国之本,在於农桑。”明初,沿元之旧,钱法不通而用钞历史必然性。指出“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又禁民间以银交易,宜若不便於民。而洪、永、熙、宣之际,百姓充实,府藏衍溢。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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