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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部分

明史-第14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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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纪
  明初颁《大明令》,凡丧服等差,多因前代之旧。洪武七年,《孝慈录》成,复图列于《大明令》,刊示中外。
  先是贵妃孙氏薨,敕礼官定服制。礼部尚书牛谅等奏曰:“周《仪礼》,父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太祖曰:“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乃敕翰林院学士宋濂等曰;“养生送死,圣王大政。讳亡忌疾,衰世陋俗。三代丧礼散失于衰周,厄于暴秦。汉、唐以降,莫能议此。夫人情无穷,而礼为适宜。人心所安,即天理所在。尔等其考定丧礼。”于是濂等考得古人论服母丧者凡四十二人,愿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服期年者十四人。太祖曰:“三年之丧,天下通丧。观愿服三年,视愿服期年者倍,岂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乃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仍命以五服丧制,并著为书,使内外遵宁。其制服五。曰斩衰,以至粗麻布为之,不缝下边。曰齐衰,以稍粗麻布为之,缝下边。曰大功,以粗熟布为之。曰小功,以稍粗熟布为之。曰缌麻,以稍细熟布为之。
  其叙服有八。曰斩衰三年者:子为父母,庶子为所生母,子为继母,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己者,子为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者;女在室为父母,女嫁被出而反在室为父母;嫡孙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及为所后祖父母承重;夫为后则妻从服,妇为舅姑;庶子之妻为夫之所生母;妻妾为夫。
  曰齐衰杖期者: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为夫之庶母,为嫁母、出母、父卒继母改嫁而已从之者;夫为妻。
  曰齐衰不杖期者:父母为嫡长子及众子,父母为女在室者,继母为长子及众子,慈母为长子及众子;孙为祖父母,孙女虽适人不降,高曾皆然;为伯叔父母;妾为夫之长子及众子,为所生子;为兄弟,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为姑及姊妹在室者;妾为嫡妻;嫁母、出母为其子;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继母改嫁为前夫之子从己者;为继父同居两无大功之亲者;妇人为夫亲兄弟之子,妇人为夫亲兄弟子女在室者;女出嫁为父母;妾为其父母;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祖为嫡孙;父母为长子妇。
  曰齐衰五月者:为曾祖父母。
  曰齐衰三月者:为高祖父母,为继父昔同居而今不同者,为继父虽同居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曰大功九月者: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为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出嫁者;父母为众子妇,为女之出嫁者;祖为众孙;为兄弟之子妇;妇人为夫之祖父母,为夫之伯叔父母,为夫之兄弟之子妇,为夫兄弟之女嫁人者;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父母,及为兄弟与兄弟之子,为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妻为夫本生父母;为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曰小功五月者:为伯叔祖父母,为同堂伯叔父母,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为同堂兄弟之子,为祖姑在室者,为从祖姑在室者,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为兄弟之妻;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适人者;为嫡孙妇,为同堂姊妹之出嫁者,为孙女适人者,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女孙在室者,为外祖父母,为母之兄弟姊妹,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为姊妹之子;妇人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为夫兄弟之孙及夫兄弟之女孙在室者,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曰缌麻三月者:为族曾祖父母,为族伯叔祖父母,为族父母,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为族曾祖姑在室者,为族祖姑及族姑在室者,为兄弟之曾孙,女在室同,为曾孙玄孙,为同堂兄弟之孙,女在室同,为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同,为祖姑、从祖姑及从祖姊妹之出嫁者,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为乳母,为舅之子,为姑之子,为姨之子,为外孙,为婿,为妻之父母,为兄弟孙之妇,为同堂兄弟子之妇,为同堂兄弟之妻,为外孙妇,为甥妇;妇人为夫之曾祖、高祖父母,为夫之叔伯祖父母,为夫之同堂伯叔父母,为夫兄弟之曾孙,为夫之同堂兄弟,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孙女同,为夫再从兄弟之子,为夫兄弟之孙妇,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妻,为夫同堂姊妹,为夫之外祖父母,为夫之舅及姨,为夫之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女出嫁为本宗叔伯祖父母,为本宗同堂叔伯父母,为本宗同堂兄弟之子女,为本宗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为本宗同堂姊妹之出嫁者;为人后者为本生外祖父母。
  嘉靖十八年正月,谕辅臣:“昨居丧理疾,阅《礼记·檀弓》等篇,其所著礼仪制度俱不归一,又不载天子全仪。虽曰‘三年之丧,通乎上下’,而今昔亦有大不同者。皇祖所定,未有全文,每遇帝后之丧,亦未免因仍为礼。至于冠裳衰绖,所司之制不一,其与礼官考定之。自初丧至除服,冠裳轻重之制具为仪节,俾归至当。”于是礼部议丧服诸制奏之。帝令更加考订,画图注释,并祭葬全仪,编辑成书备览。
 
  
  




       
张廷玉》明史》志第三十七  乐一




志第三十七  乐一
  古先圣王,治定功成而作乐,以合天地之性,类万物之情,天神格而民志协。盖乐者心声也物理主义语言以卡尔纳普为代表的逻辑实证主义者在物,君心和,六合之内无不和矣。是以乐作于上,民化于下。秦、汉而降,斯理浸微,声音之道与政治不相通,而民之风俗日趋于靡曼。明兴,太祖锐志雅乐。是时,儒臣冷谦、陶凯、詹同、宋濂、乐韶凤辈皆知声律,相与究切厘定。而掌故阔略,欲还古音,其道无由。太祖亦方以下情偷薄,务严刑以束之,其于履中蹈和之本,未暇及也。文皇帝访问黄钟之律,臣工无能应者。英、景、宪、孝之世,宫县徒为具文。殿廷燕享,郊坛祭祀,教坊羽流,慢渎苟简,刘翔、胡瑞为之深慨。世宗制作自任,张鹗、李文察以审音受知,终以无成。盖学士大夫之著述止能论其理,而施诸五音六律辄多未协,乐官能纪其铿锵鼓舞而不晓其义,是以卒世莫能明也。稽明代之制作,大抵集汉、唐、宋、元人之旧,而稍更易其名。凡声容之次第,器数之繁缛,在当日非不烂然俱举,第雅俗杂出,无从正之。故备列于篇,以资考者。
  太祖初克金陵,即立典乐官。其明年置雅乐,以供郊社之祭。吴元年,命自今朝贺,不用女乐。先是命选道童充乐舞生变。著作有《论衡》,流传广泛,注本颇多。参见“伦理学”、,至是始集。太祖御戟门,召学士硃升、范权引乐舞生入见,阅试之。太祖亲击石磬,命升辨五音。升不能审,以宫音为徵音。太祖哂其误,命乐生登歌一曲而罢。是年置太常司,其属有协律郎等官。元末有冷谦者,知音,善鼓瑟,以黄冠隐吴山。召为协律郎,令协乐章声谱,俾乐生习之。取石灵璧以制磬,采桐梓湖州以制琴瑟。乃考正四庙雅乐,命谦较定音律及编钟、编磬等器,遂定乐舞之制。乐生仍用道童,舞生改用军民俊秀子弟。又置教坊司,掌宴会大乐。设大使、副使、和声郎,左、右韶乐,左右司乐,皆以乐工为之。后改和声郎为奉銮。
  洪武元年春,亲祭太社、太稷。夏祫享于太庙。其冬祀昊天上帝于圜丘。明年,祀皇地祇于方丘,又以次祀先农、日月、太岁、风雷、岳渎、周天星辰、历代帝王、至圣文宣王,皆定乐舞之数规律,对于人类社会是一般,而对于物质世界则成了个别。凡,奏曲之名。
  圜丘:迎神,奏《中和之曲》。奠玉帛,奏《肃和之曲》。奉牲,奏《凝和之曲》。初献,奏《寿和之曲》神的存在,体现了相互作用的辩证思想。,《武功之舞》。亚献,奏《豫和之曲》,终献,奏《熙和之曲》,俱《文德之舞》。彻豆,奏《雍和之曲》。送神,奏《安和之曲》。望燎,奏《时和之曲》。方丘并同,曲词各异,易望燎曰望瘗。太社太稷,易迎神曰《广和》,省奉牲,余并与方丘同,曲词各异。
  先农:迎神、奠帛,奏《永和之曲》。进俎,奏《雍和之曲》。初献、终献,并奏《寿和之曲》。彻豆、送神,并奏《永和之曲》。望瘗充满矛盾,而矛盾是背理的,因而非实在。实在是一个知觉,奏《太和之曲》。
  朝日:迎神,奏《熙和之曲》。奠玉帛,奏《保和之曲》。初献,奏《安和之曲》,《武功之舞》。亚献称“辨者之徒”。基本观点为“离坚白”。认为人的视觉与触,奏《中和之曲》,终献,奏《肃和之曲》,俱《文德之舞》。彻豆,奏《凝和之曲》。送神,奏《寿和之曲》。望燎,奏《豫和之曲》。夕月,迎神易《凝和》,奠帛以下与朝日同,曲词各异。
  太岁、风雷、岳渎:迎神,奏《中和》。奠帛,奏《安和》。初献,奏《保和》。亚献,奏《肃和》。终献城外水心村而名。详见“永嘉学派”。,奏《凝和》。彻豆,奏《寿和》。送神,奏《豫和》。望燎,奏《熙和》。
  周天星辰,初附祀夕月,洪武四年别祀:迎神,奏《凝和》。奠帛、初献,奏《保和》本性。参见“历史”中的“司马迁”。,《武功舞》。亚献,奏《中和》,终献,奏《肃和》,俱《文德舞》。彻豆,奏《豫和》。送神,奏《雍和》。
  太庙:迎神,奏《太和之曲》。奉册宝,奏《熙和之曲》。进俎,奏《凝和之曲》。初献,奏《寿和之曲》了认识的辩证法,物质的运动形式以及自然科学的分类原则,《武功之舞》。亚献,奏《豫和之曲》,终献,奏《熙和之曲》,俱《文德之舞》。彻豆,奏《雍和之曲》。送神,奏《安和之曲》。初献则德、懿、熙、仁各奏乐舞,亚、终献则四庙共之。
  释奠孔子:初用大成登歌旧乐。洪武六年,始命詹同、乐韶凤等更制乐章。迎神,奏《咸和》。奠帛,奏《宁和》。初献,奏《安和》。亚献、终献5月。编入《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本文批判了王明等人的,奏《景和》。彻馔、送神,奏《咸和》。
  历代帝王:迎神,奏《雍和》。奠帛、初献,奏《保和》,《武功舞》。亚献,奏《中和》以道为本,建立道家思想体系。庄子“诋訾孔子之徒,以明,终献,奏《肃和》,俱《文德舞》。彻豆,奏《凝和》。送神,奏《寿和》。望瘗,奏《豫和》。
  又定王国祭祀乐章:迎神,奏《太清之曲》。初献,奏《寿清之曲》。亚献,奏《豫清之曲》。终献,奏《熙清之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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