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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部分

法律的经济分析-第5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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叩娜乔P是三角区的生产者转移性剩余部分。DW是损失部分。余下的部分被留作消费者剩余。消费者剩余是作为一个集团的消费者依赖于一产品的总价值的尺度,而该产品的价值高于他们支付的价格。当价格上升时,那些不很看重这一产品的消费者就转向其他替代品,而那些执迷于这一产品的消费者就会从其购买行为取得较少的价值,因为他们支付了更高的价格。 
    虽然MP作为消费者剩余变为生产者剩余的部分看起来是一种纯粹的转移性支付,但它仍可能是社会成本的渊源之一——即使在转移过程中不存在分配性影响。在图9.7中,假设市场中有许多企业,而政府将价格设定在Pm点并禁止对市场的新进入。由于卖方每增加一定的销量都将会使其取得Pm…Pc的垄断利润,所以每一卖方都会积极地去扩展其市场份额(share of market)。他不能通过降价而这样做,因为这是被禁止的,所以他会竭力使其产品在其他方面比其竞争者更有吸引力——提高质量、提供更好的服务等。在没有达成协议限制这样的竞争时,非价格的竞争方法将继续下去,直到卖方的边际成本上升到了固定价格的水平以至于质量提高的耗费增加会招致损失为止。虽然这种竞争方法将对消费者增加产品的价值(即需求将会增长),但成本可能会超过消费者的收益,因为它像在图9.7中一样产生了社会净损失。   
    直到最近对航空业放松管制之前,民用航空局还阻止由它管制的航空公司间的价格竞争和新设干线航空公司。结果,航空公司收取的价格超过了竞争水平。而且该产业仍没有垄断利润,并在实际上周期性地处于破产的边缘。潜在的垄断利润由于激烈的非价格竞争而已转化为成本,特别是过度频繁的航次安排导致了很低的飞机容量利用率从而增加了每一被载乘客的成本。 
    当价格竞争和新进入不为政府管制所阻止时,引起浪费的服务性竞争问题就不那么严峻了。但如果一垄断者或卡特尔有着任何的预期垄断利润,那么那种预期就会促使企业在形成和维持垄断和卡特尔方面耗费资源。而一旦它们形成(以卡特尔为例),它们就会尽最大的力量通过非价格竞争占领市场销售的最大部分。从社会角度看,这些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将是浪费的。 
    要注意的是,这与纯强制性转移支付成本分析极为相似,如第6章尤其是第7章中的盗窃。盗窃也“只是”一种转移性支付,受害人的损失即为盗贼的收益。对盗窃的经济异议并不是就转移而言的,而是涉及取得这样的转移对盗窃和防盗资源耗费所产生的机会效果。对于垄断也存在着一种与垄断定价的产量效果有区别的相似的经济异议——此效果在盗窃中并无相应方面。 
    在其他可能对垄断提出的经济异议中,其中之一是垄断者可能可以使对其产品的需求曲线的外移——导致生产过剩而非生产不足,其方法是他误述其产品的价格或质量(参见4.7)及由他说服政府减少竞争产品的供应或增加对互补产品的需求。也有些经济学家相信,垄断降低了企业创新和有效率地使用其投入的积极性。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是含糊不清的,证据也是混杂的。针对垄断,它可以作出以下论证: 
    (1)垄断者从创新(innovation)得到的收益较少。他已从可利用的消费者剩余处得到了大量的益处;而可能成为垄断者的竞争性企业通过创新是不可能得到这些收益的。(这一观点是适用于产品创新还是仅仅适用于方法创新呢?) 
    (2)垄断者因不创新造成的损失要比竞争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小。竞争企业可能会破产,而破产要比仅仅不赢得可观的利润成本高,因为这里存在着无谓的破产成本(在第14章中将对此作更详尽的论述)。但如果将这一观点置于一边,那么可能表明:假设垄断者的普通股是公开交易的(参见15。4),那么通过创新或其他对没有利润最大化的处罚于垄断者和竞争企业是一样的。 
    (3)企业在其创新能力上是不同的。如果市场上存有一个以上的企业,那么市场就更可能至少含有一个高于平均水平的发明创造者,并且他将引起发明创造率上升。 
    垄断是鼓励创新的一种途径。其主要理由是,成功的创新和成本最小化对垄断者的回报通常是较大的,因为竞争销售者的成功可能很快就会为其对手模仿。引起专利保护授予的是对立即模仿的关注,但像我们所知,专利权在时间和范围上是有限的。换言之,垄断者却比竞争企业更能将外在性(参见7.7)内在化,包括信息外在性,而发明创造就是这种情况。 
9.4价格歧视 
    在前面几节阐述的垄断理论作出了这样的假设:垄断者以单一价格销售其产品。这一假设通常是合理的。如果他以两种不同的价格销售其产品,那么支付较低价格的买方就会将其转卖给支付更高价格的买方。这样的转卖(称作套利,arbitrage)将使销售者不可能维持不同的价格,但套利不总是行得通的。这种产品可能不能为转卖而储备(如许多服务)或可能对转卖存在有契约性限制。如果垄断者能够防止套利,那么他就可能不是依据销售成本(这是相同的)而是依据购买者对其产品的需求弹性而对不同的购买者确定不同的价格。这就是价格歧视(price dlscrimination)。 
    需求曲线的下倾表示(正如我们已知道的那样)消费者(或他们中的某些人)可能愿意以超过成本很多的价格购买部分垄断者的产品量,但对其他人而言只愿支付比成本略高的价格,而还有一些人却不愿支付任何高于成本的价格。这里不存在一种能获得消费者愿意购买某些单位物品的全部价值、而又不损及在增加销售情况下利润虽较小但却仍是正利润的单一价格。从理想角度看,垄断者可能想与每一消费者就每一产品单位进行分别商谈。然而,他可能永远无法改变顾客支付等同于成本的价格的意愿,所以他的产量可能与在竞争条件下是相同的。但完全(第一等级)价格歧视的交易成本却是对交易有抑制作用的。通常,进行价格歧视的垄断者最大可能做到的也只是将其顾客分成几个群体,而后为每一群体设定单一(虽是不同的)的价格。 
    不完全(第三等级)价格歧视对产品产生的作用是难以定论的。假设单一垄断价格是10美元,但在索取此价格之外,垄断者将买方分成两个群体,对其中一个群体中的成员所收取的价格为5美元,而对另一个群体中的成员所收取的价格为20美元。他增加了销售——由于第一个群体中那些不愿支付10美元的人愿意支付5美元。但他也损失了销售——由于第二群体中愿意支付10美元的人不愿意支付20美元。减损的销量可能会在数量上超过增加的销量。虽然他的利润可能会更高,但他的产量可能会较低。 
    即使是完全的价格歧视也不能消除对垄断的经济异议。虽然竞争的产量也能取得,但由于现在垄断的潜在利润较大,所以为了竭力地形成、保持和阻止垄断会浪费更多的资源。由此,垄断的社会成本可能会是更高的。 
9.5垄断的其他障碍:市场竞争、耐用性和新进入 
    如果一个买方愿意从单一的卖方处取得其特定物品的所有需求,那么卖方就将由此对其供应取得一种垄断。但如果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那么买方就不会支付任何高于竞争价格的价格:有几个卖方处于同样地位向他供应;达成垄断期间有效契约的成本不具抑制性;卖方没有达成共谋。然而由于众多卖方将互相竞争着提供有吸引力的契约,所以契约价格也就成了竞争价格。但假设一旦已取得契约的卖方开始履行契约,任何其他人进入作为买方的供应者这种位置是需要很长时间的(为什么可能这样,参见12.1)。在这样的情况下,买方就将需要长期契约以保护其免受垄断定价,而长期契约可能涉及成本很高的不可改变性(参见13。7)。 
    在耐用物品垄断化方面存在着一个特殊的困难,最鲜明的例证是土地。如果一个人拥有美国的所有土地而想以能使其利润最大化的价格出售,那么像任何其他垄断者一样,他将会把价格定于只有一部分土地被购买的水平。但一旦这一销售完成,他就会积极地开始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其剩余部分的土地,直到最后所有的土地都被出售。由于人们知道这些,所以他们不会向垄断者支付开价,而由此垄断化的企图也将会失败。 
    钻石也是耐用物品,而它的生产仍长期为限制产量和收取垄断价格的国际卡特尔所控制。但它不像土地,钻石是可以被不断生产的。如果有一年钻石卡特尔增加生产和削减价格以竭力取得社会中原无力支付钻石价格的部分顾客,现存的每一钻石的价值就会下降。这样,由于卡特尔已表明其不可靠性,所以它就永远不可能再像以前那样收取很高的价格。 
    即使是土地垄断者也能可信地限制其产出——如果他出租而不是出售土地。如果在已出租了他的一部分土地后,他就会开始以更低的价格出租和出售其另外的部分,而为了展期而延长租赁时他就不可能收取很高的垄断价格了。由于知道他会积极遵守其初始产出限制,所以买方就不太怕支付全部的垄断价格了。 
    垄断的理论并没有解释垄断者是如何在此价格对卖方有吸引力的情况下在其他市场维持其垄断价格的,而它是这一市场的可能进入者。由于垄断收益高于竞争收益,所以竞争市场的卖方就会倾心于收取垄断价格的市场。为了在那市场中取得一些垄断利润,新进入者就必须出售产品,而他的销售就将增加市场的产量,从而导致价格下降。所以,许多垄断者包容着其自身毁灭的种子。但是新进入收取垄断价格市场的企业的比率是关键的。如果垄断者拥有专利权和其他合法垄断权,那么那一比率就可能是零,而垄断价格就会持续到合法垄断权结束为 
    有时,垄断也将在没有对进入设置任何法律障碍的条件下继续。也许由于垄断者的成本要比新进入者的成本低得多,所以垄断价格要比新进入者为弥补其成本不得不收取的价格低得多。或者也许垄断价格虽然高于新进入者的可能成本,但却不具诱惑力,因为可能的进入者知道如果他进入市场那么垄断者就能很容易地收取低于进入者成本的有利价格,因为垄断者是更有效率的生产者。垄断也可能由于市场只存在一个卖方的空间而是市场得以维持的永久条件(参见12.1)。但即使新进入者的成本与垄断者相同,也并不意味着对进入的威胁总会阻止垄断价格的收取。由于成本与时间有着相负关系(用三个月建一座钢铁厂的成本要比用三年的成本高),以与垄断者相当的成本立即进入一个垄断市场经常是不可能的。所以,即使在成本不利于新进入者这一意义上不存在对进入的阻拦,也还存在着一个间隔,其间就可能取得垄断利润。     
《法律的经济分析》 
理查德·A·波斯纳著        
第十章 反托拉斯法    
 第十章 反托拉斯法 
10。1卡特尔和谢尔曼法 
    在竞争的卖方之间签订确定他们产品价格(或限定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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