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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部分

三天读懂金融学-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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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加息”,也就是提高利息率。从实际情况看,我们一般将“加息”理解为提高“金融机构法定存贷款利率”。“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则是指上调“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Tips:存款准备金,是限制金融机构信贷扩张和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的总额的比率。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国家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的一种。关于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我们在之后的章节还要详细讲解,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存款准备金率工具通常被认为是货币政策最猛烈的工具之一,它的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存款准备金计提的基础,即需要提交准备金的存款的种类和数额;2。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即中央银行依据法律规定对商业银行的存款提取准备金的比例;3。规定存款准备金的构成,只能是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资产不能冲作存款准备金;4。规定存款准备金的提取时间。

因此,我们前面所说的“央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实际上是国家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的一种形式,即由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提取比例进行调整。

在存款准备金制度下,金融机构不能将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保留一定的资金即存款准备金,以备客户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正常支付。随着金融制度的发展,存款准备金逐步演变为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当中央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时,金融机构可用于贷款的资金增加,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也相应增加;反之,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将相应减少。

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超额存款准备金率是指商业银行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而保留的准备金占全部活期存款的比率。从形态上看,超额准备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具有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如在中央银行账户上的准备存款等。

换句话说,存款准备金是指中央银行强制要求商业银行,将其存款按照一定比率作为准备金,不得随意动用。打比方说,如果存款准备金率为7%,就意味着金融机构每吸收100万元存款,要向央行缴存7万元的存款准备金,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为93万元。倘若将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到7。5%,那么金融机构的可贷资金将减少到92。5万元。如果存款准备金率达到10%,相当于老百姓在商业银行每存100元,就有10元被放进了央行,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这10元去放贷。

我们可以联想到存款准备金率变动对商业银行的作用过程:

当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时,商业银行可提供放款及创造信用的能力就下降。因为准备金率提高,货币乘数就变小,从而降低了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创造信用、扩大信用规模的能力,其结果是社会的银根偏收紧,货币供应量减少,利息率提高,投资及社会支出都相应缩减。反之亦然。

Tips: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十多年来,经历了四次调整,在当时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抑制经济过热、物价上涨过快、货币投放过多的状况。目前,中央银行对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方向是要逐步恢复存款准备金支付清算和作为货币总量调控工具的功能,改变原来主要功能不在调控货币总量而在发挥集中资金,调整信贷结构的作用。

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

一般地,存款准备金率上升,利率或会有上升压力,都是金融紧缩政策的信号。存款准备金率是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对最终客户的影响是间接的;利率是针对最终客户的,比如你存款的利息,影响是直接的。

简单的说,存款准备金率对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有影响。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相应的减少了货币供应量,利率就会有上升,这样人们的CPI指数就会下降,最终的目的就是要降低通货膨胀率。

无论是加息,还是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其用意都是为了抑制银行信贷资金过快增长。上调存款准备金率,能直接冻结商业银行资金,强化流动性管理。据测算,提高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大约能一次性锁定1500亿元资金。

同加息相比,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也体现了“区别对待”的调控原则。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是直接针对商业银行实施的货币政策工具,不似加息“一刀切”式直接影响企业财务和百姓生活。例如,央行可以规定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存款准备金率暂不上调,继续执行现行存款准备金率,这就体现出央行加强农村金融的政策用意。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对利率工具的运用。利率调整逐年频繁,利率调控方式更为灵活,调控机制日趋完善。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作为货币政策主要手段之一的利率政策将逐步从对利率的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化。利率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第四节 “月息三分”——高利贷和民间信贷

什么是高利贷

昔日主要在街市放数,街市档口无论肉档菜档,遇有赌输钱,或周转不灵,便向“大耳窿”借钱,正所谓“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债仔有档口在街市,每日也要做生意,不怕走数,照借如仪。昔日钱银交易,大银码多数用“大头”(银元),小数目为“铜板”(铜仙),高利贷者收数后,多数将银元、铜仙之类塞在耳窿,日子有功,久而久之把耳窿也撑大,故称为“大耳窿”。

Tips: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高利贷,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

经济史学者通常会按照如下方式定义高利贷:选定一个“我们觉得合适的”数字,比如20%的年利率,然后把利率超过了20%的任何借贷定义为高利贷。这样的定义从字面意思上看并没有错,因为超过20%的利率的确比较“高”。但是在中国的传统语境下,“高利贷”这个概念往往跟负面的意识形态连在一起,如果按照上面的定义,我们就会把所有超过20%年利率的借贷都认定为“坏的”。这种定义完全不顾借贷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和契约执行环境、不顾通货膨胀率的高低,完全出于局外人的主观愿望。

第二种定义是历史学家方行在他发表在《清史研究》1994年第3期的文章中的解释:“高利贷资本和商业资本的收益,属于高收益还是低收益,都会自然地同封建地主的土地收益相比较,并会以后者作为衡量准绳。”这种定义的意思是:如果土地投资收益很高,比如是30%,那么借贷利率即使为30%也不算不合理。如果我们对股票市场比较熟悉,就会知道这种定义方法相当于把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作为判断“资本回报率多少算合适”的参照点,但是,股票的实际回报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差别可以非常大,两者可以背离很多。

《民法通则》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假设银行个人贷款利率是6个月至一年期为6。12%,1…3年期年利率为6。30%。即:凡月利率高于1。5%的均界定为高利贷。

凡月利率高于1。5%的均界定为高利贷。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

高利贷怎么个贷法

“大耳窿”放贵利有“九出十三归”的习惯,就是借钱一万元,只能得到九千元,但还款时却要支付一万三千元。而且,高利贷的利息是逐日起“钉”(利息),以复息计算,此谓之“利叠利”。往往借几百元,过了一年半载才还,连本带利可能要还几万。

二十年前,港府认为高利贷犯法,立例管制,放债人须领牌,此名为财务公司的Money Lender,直译为“借钱”(放债)者。这种放债财务公司须交税。申请放债人牌照,首先由警方调查申请人有没有黑社会背景,证实“身家清白”才交法庭审理,但亦非由法官一人决定,而是有两名市民协同审查,经三人一致通过才发牌,并限定年息不可多于六分息(六十厘)。

自清光绪初年至1946年,我国境内民间的高利贷有驴打滚、羊羔息、坐地抽一等种类。驴打滚:多在放高利贷者和农民之间进行。借贷期限一般为1个月,月息一般为3…5分,到期不还,利息翻番,并将利息计入下月本金。依此类推,本金逐月增加,利息逐月成倍增长,像驴打滚一样。

羊羔息:即借一还二。如年初借100元,年末还200元。

坐地抽一: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1分,但借时须将本金扣除十分之一。到期按原本金计息。如借10元,实得9元,到期按10元还本付息。

为什么民间信贷屡禁不止

尽管我们从主观愿望上反对高利贷,但简单地禁止民间借贷并不能够解决老百姓天然的金融需求。因此,对高利贷的憎恶并不能从客观上改变各个家庭对借贷资金的需求。为理解高利贷的成因,我们也必须从资金需求方的角度来考虑,为什么借款人愿意支付50%甚至更高的利息?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借款人也是一些负责的家长,他们在明知年利率高达50%甚至60%的情况下仍然愿意借款,只能说明他们在高利贷之外别无选择。对他们来说,通过高利贷所能得到的好处一定要比所付出的高利息要多,这些是自愿的交易,通常不是被迫的。因此,对高利贷的分析并不是像我们以往想像的那么简单、片面。

在我们以往的思维中,借款的人往往是些善良的老实人,而放贷者本身的品行都很差,心也很黑,所以就需要政府干预,防止那些需要借款的人被剥削。—这种思维或许也对,但是政府部门不能在禁止民间金融之后又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老百姓上述的资金需求问题,国有银行和正规地方信用社只从老百姓那里吸收存款但不对他们做贷款,这样就逼着老百姓找地下钱庄,付出更高的利率获得资金,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从这个意义上说,禁止民间金融不是好办法,那不仅使高利贷利率更高,而且也为地下黑帮暴力的发展提供了推动力。试想一下,在民间金融是非法的情况下,如果借贷双方发生债务纠纷,他们当然不能去法院,而只能找地下黑帮私了了。

看到民间金融发展对未来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之后,我们实际上又回到了老问题:怎样发展民间金融?如何对待高利贷现象?我们已看到,不管怎么说,禁止民间金融不仅解决不了金融发展的问题,而且不能解决高利贷问题,那只会使两个问题都进一步恶化。正确的办法是按照股东权益保护的思路来保护放贷人的权益,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打击他们。实际上,按有些估计,地下钱庄的规模目前在1万亿元之上,这已不是可能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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