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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妾大不如妻-第3部分

小说: 妾大不如妻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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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那么多;基本上反抗甚至是彻底打倒皇后取而代之成功的这种技术活一般人做不来;在普通家庭中更是如此。
台湾剧情长剧经常讲什么妾生了儿子;典型案例就是梅花烙;会撼动正妻的地位之类的;事实上那么一个赠送的还是外族的女奴;生NN个儿子也没用;正妻想要整死她跟压死只蚂蚁一样简单。妾生几个儿子;都是属于正妻所有的。
作品相关 妻妾的法律地位与权益(转自网上)
试论中国古代法制对“一妻”地位的维护
孙普
关键词:一妻/家庭结构/家庭关系/儒家法/先秦儒家
内容提要: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具体内容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笔者认为,一夫一妻制的确立是中国古代家庭结构稳固化的基础。法律逻辑告诉我们,犯罪的成立是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而一夫一妻制也为有涉“一妻”地位的犯罪奠定了基础。在此,笔者反其道而行之,试图通过考察“一妻”地位的维护来认识当时的婚姻制度,并在对“一妻”地位维护的原因分析中探究儒家思想的历史影响及现实意义。
一。关涉“一妻”地位犯罪的历史考察
关涉“一妻”地位的历史相对于漫长的华夏文明,的确十分有限。只有当婚姻形成一种制度时“一妻”地位才有了基础。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婚姻形式并不等于婚姻制度。婚姻是得到习俗和法律承认的两性结合方式,而制度化的婚姻有赖于法律的出现。血族婚是原始人类的第一种婚姻形式。而后,亚血族婚的配偶范围逐渐缩小,异姓的同辈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对偶同居,便成为对偶婚。这样的婚姻形式,简单的说都是出于原始的本能,是物种为了延续自身族群的需要而出现的两性结合的形式,它无法固定化和长期化,所以也就不可能形成婚姻制度,而“一妻”地位更是无从谈起。真正为古代婚姻制度形成奠定基础的是一夫一妻个体婚的出现。在社会财富开始出现私有化,但尚阶级未形成之时,形成的这种个体婚有两大特点:一是产生了爱情的萌芽。爱情具有专一性和排他性,这就从意识深处排斥群婚的存在。二是出现了共同经营的家庭经济。这使个体经济从母系氏族中分离出来,并逐步成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夫一妻制“决不是个人xing爱的结果,它同个人xing爱绝没有任何共同之处”。这种经济化的两性结合,将婚姻拉拢到国家或者社会利益之下,为了维护这种利益,将婚姻制度化势在必行!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阶级出现了,而国家的建立正是社会阶级分化的结果。夏、商、西周是我国的奴隶制时期,原始社会所潜在的巨大惯性,使得原始的婚姻形式在很大程度上被保留了下来。可考的历史证实:我国商朝实行多妻制且妻妾界限不严。奴隶主贵族还实行滕嫁制度,具有对偶婚“与长姊配婚的男性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妹妹也娶为妻”的“妻姊妹婚”的痕迹。西周时期在婚姻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纳妾不限,至此一夫一妻制最终确立,为“一妻”地位维护设置了制度平台。本文中,笔者考察“一妻”地位的维护,主要从夫妻关系、妻妾关系两方面加以论证。
《孟子》齐桓五禁,一曰无以妻为妾。是关于乱妻妾位的最早记载。秦朝时,最先以法律的形式对重婚加以界定,并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措施。《法律答问》载: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情,居二岁,生子,乃告情,乙即弗去,而得,论可也?当黥城旦舂。”具体是说:一女子甲离家出走,而另一男子也是擅自逃跑,而两人结为夫妻,甲隐瞒真情,两年后才告知真情,乙并没有抛弃甲,问甲当如何处置?答曰:当处五年徒刑。在上述事例中,虽明显处罚了女方,但这并非男权思想的产物,相反,在秦朝的家庭关系中,夫妻比较平等。法律答问中妻悍夫殴笞之,依常人伤律之。《刻石令》云:夫为寄逐假,杀之无罪。而在婚姻制度方面,秦朝实行一夫一妻制,《法经?杂法》规定:夫有一妻二妾,则刑?,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由此可见,秦朝关于婚姻犯罪的认定上不会有太多的男女偏见,而是追究主要过错方。汉朝在婚姻制度方面发生了新的变化。在《汉九律》中亦规定“乱妻妾位”属于犯罪。其中《恩泽侯表》记载:孔乡侯傅晏,坐乱妻妾位,免。汉律已明显表露出婚姻身份化的趋势。
唐朝严禁“有妻更娶”和“以妾为妻”,《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同时对“和娶人妻”加以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即夫自嫁者,亦同。”此规定性质相当于今所谓之重婚罪。在婚姻制度上唐朝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子的性特权为封建法律认同。“夫为妻纲”的思想侵透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之中。所谓“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家无二主”、“男帅女,女从男”(《礼记?坊记》)。同时在妻妾关系上,《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若妾犯妻者,与夫同。滕犯妻者,减妾一等”。同时又规定“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过失杀者,各勿论”。宋律基本沿袭唐律的规定,《宋刑统?户婚律》亦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即夫自嫁者,亦同。”《宋刑统?斗讼律》规定:“若妻殴杀伤妾,与夫殴杀伤妻同。过失杀者,各勿论。若妾犯妻者,与夫同。滕犯妻者,减妾一等。”
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在广泛继承唐宋以来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同时,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在婚姻规范方面《大明律?户律?婚姻门》规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离异。同时对纳妾也进行严格的限制,规定: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许娶妾,违者,笞四十。《大明律?户律?婚姻门》又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关于妻妾地位《大明律?刑律?斗殴门》规定:“妻殴伤妾,与夫殴妻罪同。过失杀者,各勿论。若殴妻之父母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各加凡门伤罪一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关于立嫡子《大明律?户律?户役门》规定:“凡立嫡子违法,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清朝也有类似的规定《大清律?户律?婚姻》规定“妻妾失序”,“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大清律?户律?斗殴》同样规定了“一妻”相对与妾的优势地位,“妻殴伤妾,与夫殴妻罪同。过失杀者,各勿论。”
以上所述,就是对中国古代“一妻”地位维护的历史考查,主要集中于秦、唐、明三个朝代。这三个朝代分别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早期、中期、和晚期,将目光集中在这三个朝代,能更全面的反映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维护“一妻”地位的历史全貌。
二。维护“一妻”地位的价值分析
对“一妻”地位维护的探究,不能仅限于历史考察。历史学的生命在于给现实以启示,笔者在此的历史考察,并不是为了复述历史。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确认了“一男多女”的家庭组成。笔者探究“一妻”地位的维护包括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形式在于数量,实质在于特权(主要是家庭内部)。由此基点出发,在以下论述中笔者将围绕价值探究“一妻地位维护”。
从法的价值的属性来看,法的价值是在两个层面存在的。一是在应然的目标层面上,法的价值不应由有零价值和负价值,只能表现为有无价值。二是在已然和评价的层面上,法的实际状况的确有零价值和负价值之分,它们未必都是正的。站在历史的角度评价已然的法律制度,就有必要从正负两个方面进行价值分析。
(一)“一妻”地位维护的正价值
1.“一妻”地位维护有力保障了当时的社会秩序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中国封建时代的小农经济条件下,家庭的社会作用显得异常重要。正如马克思所说:“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要摆脱单纯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要素。”“一妻”地位维护其实就像一把工具,可以为任何一种形态的社会秩序服务。封建统治秩序下推行的大多是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这就允许了一男多女的两性结合形式的存在,那么为什么还要确定“一妻”呢?在封建家庭内部妻和妾的地位是完全不平等的,娶妻要经过严格的“六礼”程序,有极强的公示性。而纳妾则不然,妾只是一种委身契约的标的物而已。正如古人所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妾在家庭中实非家属中的一员,她不能像妻一样随着丈夫的身份而获得亲属的身份,也没有亲属的服制。而且妻有相对于妾的绝对特权,妾是以正室为女主的,理当敬谨奉事。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罪,伤者减凡人二等,且须妾亲见告乃罪。死者以凡论,过失杀的不论。这就形成了夫―妻―妾―奴的家庭等级关系。这种线形结构有力地维护了封建家庭的稳定。否则一山容二虎甚至多虎,家无宁日矣!秩序要求的就是一种规则,一种次序,一夫多妻下的妻子们谁都不会自甘落后。只有赋予自然人以特定身份形成社会人,才能保证家庭结构的稳定,才能有稳定的社会秩序。在此笔者还要澄清一个问题,在中国古代社会赋予了丈夫休妻的特权是否是对“一妻”地位的一种破坏?我认为家庭结构并不等于家庭关系,简单的说,一个家庭是有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家庭关系是其内容,而家庭结构却是其客体。婚姻的结果是家庭这是无可厚非的,新的婚姻必然会带来新的家庭关系,一个人在不断增加着自己的社会角色。举例说明之,众所周知在唐太宗时期,由于太宗曾任过尚书省的尚书令,太宗时期出于忌讳一直将尚书令空缺。此位无人自然无关系可言,但这一结构却是存在的,无论谁居此位,和皇帝的君臣状态都是固定的。回到我们的论述中,就是不论谁居妻位,都无法改变夫―妻―妾的线形结构。所以我认为离婚并不是对家庭结构的破坏。统治者赋予男子以休妻的特权,这与维护其统治秩序并不矛盾。而“七去三不去”的规定正是统治者这一心理的反映。只要我们仔细的考察一下这七种情况,就会发现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与小农生产方式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机构相联系。比如,无子,封建时代没有“养老保险”,衰老的人群会成为社会的负担;霪乿,更会引发社会关系的紊繁,造成家庭不和,甚至可能导致血缘的混乱。这历来为封建统治者所不容:南朝刘宋时,建安王休仁子伯融的妃子与范阳祖通奸,被遣送回家并赐死。而三不去的规定也是出于统治利益的需要,女子没有独立经济地位的,如果遭到遗弃,就会面临死亡的威胁,也会加重社会的负担。在尚未“大同”的社会条件下,自私与贪婪左右着人类的灵魂,谁不想将自己爱的人都占为己有,那个女子不想成为正妻而操纵“后宫”。而“一妻”地位的确立,无疑用刑罚压抑了自私,使得家庭不致陷入多人争权的混乱境地。
2.“一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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