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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8部分

杂谈-第10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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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的工资和被装、福利、医疗保健、转业、复员等经费,从生产收益中支出。 
(六)管理权限与分工 
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的任免、考核、调动、晋职、晋级、奖惩和离休、退休、转业、复员等,按照编内文职干部的相应权限和程序办理。军办企业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的聘任、考核、晋职、晋级等,按照企业干部有关规定执行;其离休、退休和转业、复员,根据干部的职务等级,按照编内文职干部的相应权限和程序办理。 
五、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管理若干问题 
(一)关于改任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的工作步骤 
改任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的工作,与企业和生产管理部门转变隶属关系、组建和调整企业管理机构等工作结合进行。各级政治机关要主动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系,进一步摸清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的岗位设置,现从事生产经营工作的现役干部数量、质量等情况,自下而上制定改任计划并抓好落实。对已经在企业和生产管理部门工作的现役干部,适合留在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岗位工作的,即予办理改任手续;不宜留在这些岗位工作的,要尽快作调出、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等安排。从其他岗位调整到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岗位工作的,在调入的同时办理改任手续。 
(二)关于确定改任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的对象 
要按照干部任免权限,组织好对改任对象的考核,严格掌握条件,确保改任质量。在军队生产经营整顿改革期间,对已经从事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工作的现役干部(包括现役军官、编制定额内文职干部和未授予军衔也未改为文职的干部),其改任时的最高年龄,可以按照不超过其拟任职务的离休、退休年龄掌握;个别现任职务等级高于拟任职务编制等级,工作确实需要的,也可以改任,但要逐步调整安排。各单位、各军办企业招聘的地方人员,不得改任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凡擅自招收入伍、任命为军队干部职务的,要撤销其任职、授衔或者改为文职干部的命令,退回地方;同时,要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三)关于确定改任的不计军队制定额文职干部的职级待遇 
改任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其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级别,按照以下办法办理: 
1、改任到军办企业工作的干部,可以保留其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级别,但不与在企业工作期间的任用和实际待遇挂钩。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保留其专业技术资格,并可作为企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2、改任到生产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由专业技术岗位转换到非专业技术岗位的,按照其德才表现,与同等资历、同等条件的干部统一衡量,在职务等级编制幅度内,改套为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的职务等级和文职级别;其中改套前的职级待遇高于改套后职级待遇的,可以保留改套前的职级待遇。现为军事、政治、后勤军官或者未授予军衔也未改文职的非专业技术干部,转换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在未任命专业技术职务前,仍享受原职级待遇;工作满一年后,根据其德才表现,参照编制定额内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评任专业技术职务,同时改套专业技术等级、评定文职级别。其中,曾担任或兼任过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不受工作满一年的限制。 
(四)关于军办企业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的聘任和解聘 
对军办企业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一律实行聘任制。其职务聘任、解聘,是指军队有审批权的单位按照有关法规和程序确认其任职资格,然后由企业或者上级主管单位以文书形式聘任其担任一定职务(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或对其所任职务解除聘任。聘任制的各项规定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制度。实行聘任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聘任干部要以编制定额为依据,以工作需要为前提,坚持党管干部,贯彻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实行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 
2、聘任或解聘的批准权限是:大军区级单位直属军办企业正、副职领导职务,由大军区级单位党委审批或者授权军级单位党委审批,企业主管部门的正职领导聘任或者解聘;各地区(行业)企业管理局(处)所属军办企业正、副职领导职务,由军级单位党委审批或者授权师级单位党委审批,企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正职领导聘任或者解聘。企业中层以下干部职务,经企业党委集体讨论同意,由企业行政正职领导聘用或者解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参照编制定额内文职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限,先确定其专业技术资格,经企业党委集体讨论同意,由企业行政正职领导聘任;解聘权限与聘任权限相同。 
3、聘任、解聘的基本程序为:以党组织或者领导提名、群众推荐、个人申请等形式,提出聘任或者解聘的对象,逐级报有审批权单位的政治机关审核,提交同级党委讨论批准,然后办理聘任或者解聘手续。 
(五)关于确定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调离军办企业或者退出现役时的职级待遇 
在军办企业被聘任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调整到实行任命制的、职务等级不明确的岗位工作,以及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时,少数确需重新确定职级待遇的,应当是德才优秀、实绩显著、贡献突出、在企业工作时间长的,并与在企业管理部门工作相同条件的干部统一衡量,按照编制定额内文职干部任免权限和规定程序审批。其中,拟确定为副师职(副局级)待遇的,需报经总政治部审核同意后,再办理审批手续。 
(六)关于军办企业和生产管理部门接收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和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改为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的办法 
军办企业和生产管理部门接收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和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由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商同级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拟制计划,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审核,报总政治部审批。军队院校毕业学员,按照计划指标分配;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由生产管理部门政治机关按照计划指标与有关高等学校联系接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办理改任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的手续。 
(七)关于破产、倒闭企业中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的处理与安置 
对破产、倒闭企业中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要弄清企业破产、倒闭的原因和不计军队制定额文职干部应负的责任。对不负有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作调动或者转业、复员、离休、退休安置;对因管理不善,负有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甚至有渎职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留用察看、调任下级职务、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企业解聘或者待聘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也要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留企业使用、调整交流、转业、复员或者离休、退休等安排。 
(八)关于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离休、退休后的管理 
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离休、退休,应根据编制定额内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列入由军队安置或者移交地方安置的计划。在安置之前,按照现行的管理系统、管理权限实施管理。 
六、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管理有关问题 
(一)来源和补充问题 
不计军队制定额的文职干部来源及条件、军办企业和生产管理部门接收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和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特招地方人员补充不计审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队伍。 
从现役军官和编内文职干部中调整补充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由用人单位根据编制缺额拟制补充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审批后,在大军区级单位内统一调整解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办理改任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手续。 
(二)改为现役军官或者编内文职干部问题 
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改为现役军官和编内文职干部,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个别确实因工作需要,调整到现役军官岗位或者编内文职干部岗位任职的,按照总政治部《关于军官改为文职干部和文职干部改为军官问题的通知》('1993'政干字第439号)以及有关规定,报有干部任免权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核同意后,改为现役军官或者编内文职干部,并按照有关规定授予军衔或者确定文职级别。 
(三)晋升和确定职级问题 
1、在大军区级单位生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晋升行政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级别,按照编内文职干部有关规定执行,并与编内文职干部同期办理。 
2、在企业工作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按照大军区级单位党委制定的聘任办法实施管理。 
长期在企业工作,一直没有晋升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文职级别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离开企业或者退出现役时,确需重新确定职级的,必须在企业工作时间连续满五年以上,同时根据本人的德才表现、管理的企业或者经营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所作贡献,与在企业管理部门工作的相同资历、条件的干部统一衡量,确定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文职级别。其中大中型企业的厂长(经理)、****确定后的职级最高不超过正处级或者专业技术八级,其他干部最高不超过副处级或者专业技术九级。 
在企业工作时间连续不满五年的,或者在明确的不计军队编制定额文职干部岗位工作,而未按规定改任不计军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的,离开企业或者退出现役时,按原职级待遇执行,一般不再重新确定职级。 
(四)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与职级待遇挂钩问题 
不计军队制定额的文职干部,凡是在生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评审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当执行专业技术等级。其评审任命了专业技术职务后专业技术等级的确定或者改套以及晋升,按照总政治部《关于调整干部专业技术等级的规定》('1994'6号文件)执行。 
在企业(工厂、行业)管理局主管业务技术工作的正、副局长以及处、科长,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评审了专业技术资格的,不执行专业技术等级,其专业技术资格不与职级待遇挂钩。 
在企业从事经济、会计、工程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干部,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评审了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专业技术资格不与职级待遇挂钩,由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规定自主聘任,并确定有关待遇,按照企业干部管理。 
(五)有关待遇问题 
不计军队编制定额的文职干部的工资以及有关补贴补助、军需供应、住房、干部本人以及家属子女的医疗保健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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