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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

回归的人事档案-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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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一针见血地说:“原来江拖纪检写的那份材料,就完全是胡编乱造的,现在的这份材料,难说又乱写了一些什么见不得人的东西。这样的材料,你们现在还会去相信?”

  说到这里,一度陷入了沉默。

  突然,一位大约五十几岁、工人师傅模样的人,怒气满面地冲了进来,说是要找局长拼了,捶得桌子咚咚巨响,张萍被吓得跳了起来。

  原来他是个火车司机,妻子是江西电机厂的工人,他妻子在一次机床的事故中失去了双腿。由于查明是机床的质量问题,电机厂获得了该机床生产厂家的大额赔偿,这位火车司机为了照顾妻子安度炎夏,买了一台海尔立式空调,电机厂一直不肯报销,找到局里,一位局长又说风凉话。这次他跑到局里来,一气之下要找那位局长拼了。

  看到他那怒发冲冠的样子,在场的人一下都惊呆了,张书记慌忙又是跟他向电机厂挂电话,又是向他许诺,那人这才渐渐平静下来,最后满意而去。

  我想,还是工人来得直,来得厉害,如果我这个当老师的也这样做呢?我深深地叹了口气,暗暗苦笑地摇了摇头。

  突如其来的风波平息了,我和张书记的对话又开始了。张的口气好似也平和了许多。

  “现在他们的材料我也不去看,你的材料我也不看,你就自己提出个方案,看看要局里怎么个解决法。”

  我不暇思索地说:“希望局里能先尽快帮我解决一下工作问题,我这么久没有生活来源。”

  “江铃、新丰会肯要你吗?你在起诉书中,连精神损失费都提出了一万多,哪个单位会为你出钱?”

  “那是在法院打官司,在法庭上,合不合理得由法官依法来决定,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实际上在起诉之前,我多次提出来的材料,并没有提过这样的要求,总指望能好好协调解决。后来之所以提出来,是因为这件事长期得不到解决,不得不到法院对簿公堂,而且,对照多年来江拖对我的损害所造成的痛苦,也并不算过分。现在你们既然安排不了,也希望能给我一条出路,我毕竟是个受害者,总不能就这样一棍子把我打死,至少也应该让我把编制挂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去,帮我续办好已中断的个人社会养老保险。”

  “你自己也有错,也应该承担一部分社保费。”

  我明确地回答说:“在这个问题上,我没有错,我所办理的是正常的人事调动,离岗是被迫接受的,协议是校方提出来的,没有任何违规行为。”

  想到多年来由此所遭受的种种磨难,我不禁鼻子一酸,两眼模糊,泪水都要出来了,但这种委屈和伤心感很快就得到克制。

  “多年来,我被失去了工作,没有收入,生活十分艰难,为澄清强加在我身上的不白之冤,付出了常人难以想象的沉重代价,这些惨况我实在不愿讲,如有可能,可以请你们去看看我的那个家,那是一个什么样子的家。”

  张书记看着我,很久没有说话,也许是触动了恻隐之心,有所考虑地说:“你讲把编制挂出,挂到人才交流中心去,那我们怎么个送法。”

  “这些局里应该考虑。”

  “机械局是事业单位编制,你又只是一个企业的干部,我看这个很难,当然,你提出来了,我们也可以考虑,我只是觉得很难。对于补办社保的事,要不你先去市社会保险局了解一下,看看需要交多少钱,打个电话告诉我就行,也就不要跑来再找我了。”

  “据唐书记告诉我,我的社保大约是一九九五年八月份停止的,我可以去了解一下大致的数字,然后还是会过来告诉你的。我的脸皮也薄,以后也不会老来找你。”

  张萍解释说:“我不是这个意思,我是说你找我比较难找,我经常会到外面去。”

  我来到南昌市社会保险局,二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帮我估算了一下,是一万五千,还不包括滞纳金、违约金和利息等。如需要确切数据,要把卡号带来再查。

  我马上回局,向张书记作了汇报。

  张萍惊讶地说:“这么多呀?那个人的那部分呢?你那时的工资是多少?”

  “这只是个粗略的数字,具体数字要将我的社保卡号拿去才可查得出来,跟以前的工资可能没有关系。”

  “好,我会去商量一下,看看怎么解决再说。”

  看来,经过了这么多的艰难曲折,现在终于胜利在望,我的心里顿时觉得有一种从未有过的轻松。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劳资科长搞协调  市检始把渎职查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下着大雨,我跟机械局张书记打了一个电话,询问事情的进展。

  张萍的答复是:“没有什么进展,我只是把材料交给了局里的劳资科,让他们从劳动法规方面拿出个意见,毕竟除名已久,很难恢复,但对个人来说又是件大事,现在只有想想办法看。”

  我又与市中院纪检的梁洪主任通了个电话,梁主任说这段时间很忙,下个星期又要出去开会,只有过段时间再说。

  十一月八日,我找到张萍,张叫我去找劳资科的王科长,这件事已经交待了他办,以后就直接找他好了。我来到劳资科,王科长不在,只有改日再来。

  第二天,我找到了那位五十多岁的王科长,我先作了自我介绍,然后说是张书记叫我来找他的。王科长说知道,叫我坐,说张书记已经交待他了。

  王科长有些不大客气地对我说:“我已经看过了一些你的材料,以前在江拖也听说过你的事,主要责任还是在于你。”

  我与王科长初次见面,也不好马上顶他,只好看着他,让他把话说完。

  王科长继续说:“你在学校教书不好哇,好好的要去搞什么调动,没有调成又想回来,人家会肯啦。”

  我克制着自己,尽量平和地说:“这件事,就连唐书记唐方明都表示了原江拖的做法不对,张书记已安排我去找过了唐书记。”

  王科长问我:“现在这件事,我们怎么个解决法?”

  我说:“根据张书记跟我的谈话,主要是帮我续办社会养老保险,如果工作不好解决的话,可以把编制挂往市人才交流中心。”

  王科长又问:“那一万五千块钱的社保费,是不是包括了滞纳金和利息?”

  我说:“具体是怎样的,我也不大清楚,据唐书记说,我的养老保险是一九九五年八月停止交的,市社会保险局说要拿我原来的保险卡号才好查算,我的卡号一直被江拖给扣住了。”

  王科长说:“现在主要是这笔社保费怎样交,由哪里交,这件事本来是原江拖的遗留问题,我们还是应该先找一下新丰管理处再说。”

  我说:“事情到了这一步,其实我也不知道该找哪里,由哪里解决,按照孟书记和省委办公厅的批复,是应该由市机械局解决的。……”

  王科长插话说:“是哪个孟书记?”

  我说:“是新任省委书记孟建柱,我写给孟书记的信和有关材料,已经由省委办公厅转到了市机械局,现已放在张书记那里,上面的批复签字我已看了,你可去找张书记问问。当然,按照道理我也觉得应该由新丰管理处解决,因为新丰管理处的工作,本身就是解决江西拖拉机厂破产后的遗留问题。”

  王科长想了想说:“我过一段时间再答复你,我不懂得这些东西,主要是从劳动法规上来解决,我只懂得些业务,可能会对你有利,也可能对你不利。你以后就不要再找张书记了,找我就行。”

  我和他约好,过一个星期再来。

  十一月十六日,王科长说:“我已经和办公室的徐海根主任谈过了,你讲的与唐方明对他们讲的不大一样。你有些什么要求?”

  我说:“我的要求已经填在徐主任给我的一张表上,那张表放在徐主任那里,张书记跟我谈的就是先办好社保,如不好安排,可把编制挂往人才交流中心。”

  王科长说:“我们给你交了社保以后,不能再找我们要补偿工资,补偿工资没有。”

  我说:“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够帮我解决得这样,已经算是不错了,我那里还会来再烦这些事。”

  王科长最后还是叫我过一段时间再来。

  再说自从八月九日我向市检察院交了申诉书后,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动静,以后多次查找竟不知材料到哪里去了。最终还是查到在控申处的万检察官手里。

  十一月二十三日,我与万检察官见了面,他拿出了案卷,我见只有东湖区检察院对魏群等作的笔录复印件和少量材料。万检察官提出要我写一份事实经过,我便把原在三月份写给市检察院的报告给他看,并说明这份报告在案卷里是应该有的。

  万说东湖区检察院没有提供,要我再给他复印一份。看看还有什么情况,也可以写得来。

  我回来后,写了一份《对郭岚、魏群、吴卫兵渎职案的几点疑问和看法》。内容是:

  在二○○○年五月十日,本人到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江拖劳动争议案,法院立案后即把诉状和通知书送达了江拖,按照规定,江拖在十五天内就应该提供答辩状。可江拖直到注销终结也未予提供,说明江拖一直没有作应诉的打算;而法院经过十个月的审理尚未进入实体,休说开庭,就连一次调解也没有做过,这里一定另有原因。

  案件在西湖区法院,有四个月之久,程琳法官曾经告知我,被告的主要当事人刘焕宇来过了几次法院。难道刘一点也没有透露江拖将要被宣告破产,也没有说明江拖为何不提供答辩状的原因?

  而在宣告江拖破产前的十来天,西湖区法院却突然把案件转到了东湖区法院。据东湖区法院及其他有关法律部门认为,该案件在西湖区法院完全可以办理,没有必要再转到东湖区来,难道这一做*纯属偶然?

  东湖区法院接案后通知了江拖,刘焕宇此时正好以江拖被宣告破产为借口,推辞被诉责任。我本人还在东湖区法院案件经办人处,发现有刘焕宇打着律师身份的名片。

  当我出示《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条文及一九九六年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协商一致由清算组作为被诉人的法律文件,并作了抄录,写了报告交给魏群。魏在已知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什么反而致力于终结诉讼,还竟可用所谓‘有关法律’四个字随意蒙混严肃的国家法律?

  中院说明的是有关债权、债务方面的民事活动由江拖破产清算组登记,统一开‘债权人大会’办理,而本人起诉的是劳动争议案。国家有专门的法律文件摆在面前,魏群不可能搞不清楚,中院清算组法官转告及时开庭的意见,不可能没有听清楚,向上也不可能说不清楚。是法大还是权大,谁裁判谁负责,魏群难道连这点厉害关系也会弄不懂?而今她赖别人负责如何能赖得过去?

  二○○○年十一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提出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申请,已有明确的文件指示,东湖区法院徐院长也有明确的批示,都白纸黑字的强调要“加紧”审理。

  负责再审的郭岚,在十二月一日还向我明确地表示了《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确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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